錯誤解釋組織法?NCC:法定委員總額過半才能開會

鏡週刊報導指NCC前主委陳耀祥對NCC組織法的不當法律解釋,導致NCC無法開會因此停擺。NCC今天表示,創會以來,關於委員會議可合法開會的法定人數,都是法定委員總額過半數,組織法的解釋也非單一委員能獨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修正案自去年12月施行,因刪除延任條款,時任NCC代理主委翁柏宗卸任後,NCC委員自去年12月起僅剩3人,僅能召開委員諮詢會,無法召開正常委員會議,包括打詐、廣電申訴與廣電換照等多項業務因此無法處理。

鏡週刊報導提到,NCC組織法第10條規定中提到,會議的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委員總額若解釋為「法定總額」,需7位委員過半數的4位同意,才能進行,但如果解釋為「現有總額」,即目前委員人數過半就可決議。質疑陳耀祥卸任前,把組織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解釋為「法定總額」,導致NCC停擺。

NCC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NCC為合議制機關,委員會議的組成須具備專業、多元的特性,NCC組織法第4條明文規定,委員須具備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並依專業分工,獨立行使職權。組織法第10條第3項的「委員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中委員總額應是指全體委員,以符合專業多元的精神。

NCC表示,組織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在立法之初,行政院所提出的NCC組織法草案中,明定會議的決議,應有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的同意規定,在立法院委員會逐條審查時(當時為第9條第3項)條文文字雖有修正,但在聯席委員會審查時,都以全體委員總額為基礎進行討論,可查閱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32期。

NCC說明,委員會議的決議,都秉持此原則辦理,並非外界所指錯誤解釋組織法規定,導致機關運作全面停擺。

另外,NCC強調,NCC做為合議制機關,創會以來有關委員會議可以合法開會的法定人數,都是法定委員總額過半數,且對組織法的解釋,也非單一委員能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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