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居住證與定居證有何不同 差異一次看懂
陸委會最新函釋指出,若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身分,「設有戶籍」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目前中國針對台灣民眾發行的各類「身分證明文件」主要為「台胞證」、「居住證」、「定居證」。這些證件的差異,以下重點整理,一次看懂。
台胞證
「台胞證」的正式名稱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期為5年,是台灣民眾前往中國大陸時必要證件。由於目前台灣並未有直接辦理台胞證機構,因此台灣民眾若需申辦台胞證,需透過台灣的旅行社代為申辦,或親赴香港、澳門的「中國旅行社」辦理。
目前台胞證也可以在中國大陸的部分場合作為實名制證件以驗證身分,例如銀行開戶、申辦手機門號、網路購物、網路叫車等。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持有台胞證並不會導致台灣戶籍被註銷,亦不影響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居住證
「居住證」的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是從2018年9月起針對台灣民眾推出的身分證明文件。
根據中國大陸國務院發布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居住證是為了保障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工作、學習、生活等合法權益。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勞動就業、社會保險、使用住房公積金等權利,在中國大陸境內可享有銀行開戶、搭乘航班鐵路、請領駕照、參加職業考試等多項權利。
請領資格為居住半年以上,滿足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條件之一。
2018年中國大陸宣布「居住證」政策後,陸委會隨即做出回應表示,居住證是陸方一連串「名為惠台、實則利中」對台統戰措施的一環,而且具有將台灣「內國化」的政治圖謀。更指出申領居住證後,可能存在各種風險與困難。
當時陸委會呼籲民眾,申領居住證前應先停、看、聽,關注後續的申領及使用情形,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定居證
「定居證」的全名為「台灣居民定居證」,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用於在擬定居於中國大陸的台灣民眾,在定居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且是後續申領「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的必要文件。
根據中國大陸的相關規定,台灣民眾申請「定居證」的資格包含與中國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在中國大陸投資的經濟效益好或有鉅額投資、中國急需的人才,或是在中國大陸有直系親屬且有能力贍養等。
台灣民眾申請定居證且通過中國大陸的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後,須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的6個月內,到申請定居地的公安局辦理「台灣居民定居證」,同時必須上繳原持有的台胞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以及台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定居證也是辦理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的前置作業。
根據陸委會23日發布的最新函釋指出,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條文內容為,「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中共以「定居」做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如果取得中國大陸公安部門發給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的居民身分證。
因此,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所提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的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台胞證
「台胞證」的正式名稱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期為5年,是台灣民眾前往中國大陸時必要證件。由於目前台灣並未有直接辦理台胞證機構,因此台灣民眾若需申辦台胞證,需透過台灣的旅行社代為申辦,或親赴香港、澳門的「中國旅行社」辦理。
目前台胞證也可以在中國大陸的部分場合作為實名制證件以驗證身分,例如銀行開戶、申辦手機門號、網路購物、網路叫車等。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持有台胞證並不會導致台灣戶籍被註銷,亦不影響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居住證
「居住證」的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是從2018年9月起針對台灣民眾推出的身分證明文件。
根據中國大陸國務院發布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居住證是為了保障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工作、學習、生活等合法權益。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有勞動就業、社會保險、使用住房公積金等權利,在中國大陸境內可享有銀行開戶、搭乘航班鐵路、請領駕照、參加職業考試等多項權利。
請領資格為居住半年以上,滿足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條件之一。
2018年中國大陸宣布「居住證」政策後,陸委會隨即做出回應表示,居住證是陸方一連串「名為惠台、實則利中」對台統戰措施的一環,而且具有將台灣「內國化」的政治圖謀。更指出申領居住證後,可能存在各種風險與困難。
當時陸委會呼籲民眾,申領居住證前應先停、看、聽,關注後續的申領及使用情形,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定居證
「定居證」的全名為「台灣居民定居證」,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用於在擬定居於中國大陸的台灣民眾,在定居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且是後續申領「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的必要文件。
根據中國大陸的相關規定,台灣民眾申請「定居證」的資格包含與中國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在中國大陸投資的經濟效益好或有鉅額投資、中國急需的人才,或是在中國大陸有直系親屬且有能力贍養等。
台灣民眾申請定居證且通過中國大陸的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後,須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的6個月內,到申請定居地的公安局辦理「台灣居民定居證」,同時必須上繳原持有的台胞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以及台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定居證也是辦理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的前置作業。
根據陸委會23日發布的最新函釋指出,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條文內容為,「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中共以「定居」做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如果取得中國大陸公安部門發給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的居民身分證。
因此,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所提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的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 記者:中央社台北2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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