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組員休時不足挨罰百萬 華航將提行政救濟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日前認定,華航的飛航組員違反勞基法的繼續工作4小時有30分鐘休息時間規定,依法裁罰新台幣100萬元。華航表示,均依民航法規辦理,將尋求行政救濟。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華航今天發出重大訊息表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114年10月7日實施勞動檢查,以華航飛航組員2人派遣未安排休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100萬元。

華航強調,空勤組員派遣均依民用航空法辦理,將尋求行政救濟,並持續秉持幸福企業理念,重視組員身心健康,致力打造友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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