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館長十五萬交保合理嗎?
鄧鴻源/大學教授
日前館長因為涉嫌恐嚇罪與教唆他人犯罪而遭警檢調查,最後以十五萬交保,還讓他他陶侃檢察官是否受到上級壓力,真是貽笑大方,對其他人公平嗎?尤其是柯文哲。
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交保」是指被告向法院提出保證金或保證書,以作為保證他日後會出庭、不能脫逃、不能妨礙調查或重犯的措施。交保是一種替代羈押的強制處分,目的是在必要時限制被告自由之前,給予較寬鬆的處遇可能。然而館長只是被罰款而已,沒有被限制住宿與出境,對其他只是涉嫌詐欺或貪污公平嗎?
目前館長案的具體情況,根據媒體報導,館長(陳之漢)被控涉嫌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 第 153 條第 1 款「煽惑他人犯罪」, 檢察官/地檢署於複訊後決定對他交保 15 萬元新台幣,未對他羈押,也未限制他居住與出境,這樣的處置如同兒戲,後果嚴重。
案件爭議在於他在直播媒體場合喊出「斬首總統」、「把賴清德狗頭斬下來」等語句,外界質疑這些言論是否已構成恐嚇、是否具備犯罪意圖或實際威脅性。 媒體報導他主張自己沒有恐嚇意圖,只是受網友提問而脫口而出,並稱被曲解。
因此,法院/檢察官在是否應羈押與交保、以及保金金額要多少的抉擇上,需要在「公共安全、元首保護」「言論自由與表達邊界」「風險控制」等間取得平衡。15 萬元的新台幣交保金額,相比某些重大案件的高額保金微不足道,因為館案涉及恐嚇元首與教唆犯殺人罪,檢方卻以15萬交保方式處理,又沒限制出境與居住,如同兒戲,對其他人很不公平。
本案涉及對國家元首的恐嚇言論,社會敏感度極高,如今處理過於寬鬆,可能被視為司法放水,且館長有高度社群影響力,如此交保的後遺症不小。保金金額是否與其財力能力、風險程度相當,是一大爭論點,因15 萬元對館長根本不痛不癢,以館長的財力,即使要求他一千萬的保釋金,也不為過,否則將有嚴重的後遺症。
比較以前案子,豐原五死案涉案團購主 — 15 萬交保(但限制出境出海)案情只是涉詐欺、涉入相關重大刑案,但檢方仍以 15 萬交保並限制出境,然而館長如此嚴重,居然也只有15萬交保金,卻沒限制出境。還有柯文哲的案子,交保金八千萬,也限制出境,又加電子腳鐐,與館長比較,公平嗎?
試問,涉嫌要斬首國家元首的罪行居然比詐欺與貪污罪輕,這是哪門子司法?我看以上兩人要抗議了,尤其是柯文哲。對以前的阿扁更不公平,因扁案只是涉嫌貪污,卸任後有國安人員保護與監視,阿扁卻連保釋的機會也沒有,像話嗎?
平心而論,言論自由有其限度,以館長這種公然要求解放軍斬首總統的言行,根本不屬於言論自由範圍,至少應先收押一陣子以儆效尤,否則未來將有許多不法人士有樣學樣,這樣一般民眾的安全又何在?
總之,在一個民主法治體制下,要保護被告的自由權,同時也不能讓嚴重言論威脅公共秩序不受控制,因此我認為區區15 萬就給予交保,如同兒戲,起碼也應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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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飆捍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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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匯流筆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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