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茲坦公告》與日本戰後法律地位:同盟國駐軍權誤解的成因與國際法分析/魯云湘

《波茲坦公告》與日本戰後法律地位:同盟國駐軍權誤解的成因與國際法分析/魯云湘

魯云湘(亞太安全與戰略研究人員)

近期網路上反覆流傳一張將日本分為中、美、英、蘇四區佔領的地圖,並聲稱依據 1945 年《波茲坦公告》,中國或蘇聯在戰後理論上享有駐日權限。這類圖像常被誤認為盟軍既定安排,甚至被延伸為「戰勝國至今仍可干預日本」的論點。

然而,依國際法文本、戰後條約制度、盟軍佔領史與日本主權恢復的演變觀察,這些看法多屬誤解。本文將釐清《波茲坦公告》的法律性質、戰後日本佔領架構、同盟國是否具駐軍權限,以及北方四島問題的真實面貌,以還原可查證的戰後秩序。這些歷史框架至今依然穩固,儘管地緣政治緊張加劇,但二戰同盟國在日本的軍事權利並無實質變化,聯合國敵國條款雖未廢除,卻不賦予任何額外駐軍權限。

一、《波茲坦公告》不是條約,也沒有規定分區佔領日本

首要需先釐清,《波茲坦公告》並非國際條約,而是美國、英國與中華民國針對日本投降所發布的政策性宣言。其要求內容包含解除軍備、民主化、戰犯法辦及日本領土範圍(第 8 點),全文並未提及分區佔領、駐軍權限、各國治理區劃,或戰勝國在日本領土的永久權利等相關條款。

因此,任何將《波茲坦公告》與中國或蘇聯駐軍日本連結的說法,都不符合公告文本,純屬後人誤讀或網路謠傳。這份公告的解釋至今維持原貌,無新國際法判例改變其作為政策宣言的地位。

二、網路常見的分區佔領地圖,其實是未被採用的美國內部討論稿

1945 年,美國內部確曾討論仿德國模式分區佔領日本,構想由美、英、中、蘇分別負責不同島嶼。然而,此方案從未被盟軍正式採納,也未寫入任何國際文件。最終,日本實施由美國主導的「單一佔領區制度」,名義上雖為「盟軍佔領」,但實際上是由美國主導的單一佔領架構,所有佔領權與改革指令均集中於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1945 年 –1952 年)。

在該架構下,英聯邦(主要是澳洲)曾派遣「英聯邦佔領軍」(BCOF),但規模有限,中華民國未派遣佔領軍,蘇聯行動則限於北方島嶼。有鑒於此,網路流傳的分區圖僅為廢棄草案,並非歷史事實,這一點在當代歷史研究中早已確認,並無新證據推翻。

三、1951《舊金山和約》:正式終結盟軍佔領,也是界定日本地位的唯一法律基礎

真正決定日本戰後地位的是 1951 年《舊金山和約》。該條約結束戰爭狀態,讓日本於 1952 年恢復主權,盟軍佔領權完全終止,且條文中未賦予任何戰勝國永久駐軍權。其中,第 1 條終止日本戰爭狀態,第 2 條規範領土放棄,第 6 條與第 23 條則處理戰後佔領與條約生效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民國與蘇聯均未參與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亦未受邀。這雖反映了冷戰格局,但也意味著非簽署國,無法依二戰結果主張在日本的軍事權限。儘管日本近年積極爭取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因而屢遭中國大陸反對,但這僅屬政治角力,並不影響既有的戰後法律框架。

四、今日日本唯一合法的駐軍:美國,是基於美日雙邊條約,而非《波茲坦公告》

日本今日唯一允許的外國軍隊駐留,基於 1960 年的《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條約》與駐日美軍地位協定。這兩份文件是在日本主權完全恢復後,由日本自主政府簽署並經國會批准。因此,中國(不論臺北或北京)、俄羅斯、英法等國均無權駐軍日本,美國是唯一合法駐軍國家,且純粹基於現代條約而非戰勝國權力。

戰勝國佔領權於 1952 年終止後,美日同盟成為日本唯一的軍事基石。在主權恢復後的數十年間,美日同盟持續加強深化,從冷戰初期的軍事合作,發展到今日涵蓋軍事、科技、供應鏈與經濟安全的全面合作架構(如10 月簽署關稅、稀土等領域協定,日本承諾將國防預算提高至 GDP 2% 的目標等)。

五、北方四島爭端:不是同盟國駐軍特權,而是無終戰條約的例外狀況

有些讀者或許疑問:既然二戰同盟國並無日本駐軍權,那蘇聯(即俄羅斯)又是如何控制北方四島(南千島群島)?

其原因在於,北方四島的地位並非源自《波茲坦公告》授權,而是終戰過程中未能完成的條約安排所留下的例外情況。在《舊金山和約》中,四島並未被確認為日本本土領土,同時日蘇雙方也未在 1951 年達成主和條約,使蘇聯以軍事佔領取得的既成事實持續至今。該和約雖要求日本放棄千島群島,但未指明最終主權受讓方,而蘇聯又並非簽署國,致使其占領缺乏完整的條約合法性。

換言之,這是未完成的終戰安排遺留的搖擺地帶,而非戰勝國的特權。時至今日,爭端仍未解決,俄羅斯堅持只有日本放棄反俄立場才可能談判,並在相關海域頻繁進行軍演;同時,自 2022 年起中止日俄漁業合作協定,並嚴格限制日本船隻接近。日本政府雖維持解決主權問題的立場,但地緣政治緊張加劇,突顯這一例外狀況的持續性。

六、為何同盟國無權駐日本?真正原因來自三個法律斷點

綜合 1945 年至 1952 年的法律變化,二戰同盟國在日本不具駐軍權的脈絡清晰可見。其一,佔領體系為美軍單一指揮,而非多國共治。其二,《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恢復主權,戰勝國的軍事權終止,駐軍權不再有國際法基礎。其三,1952 年後,日本僅與美國締結軍事同盟條約,其餘同盟國未獲授權。

因此,除了美國基於雙邊條約外,今日世界上沒有任何文件賦予同盟國駐軍日本的合法性。這三個斷點至今未變,儘管全球危機加劇,如 G20 呼籲和平解決爭端,但同盟國的軍事權利框架依然維持原狀。

綜上所述,《波茲坦公告》雖是日本戰敗的歷史起點,但在國際法上僅屬政策宣言,絕非今日駐軍權限的法源;網傳的「同盟國分區佔領圖」更僅是未被採用的廢棄草案。真正奠定日本今日主權地位與安全架構的基石,實為 1951 年的《舊金山和約》與 1960 年的《美日安保條約》。

釐清此一法理脈絡,便能看透歷史的迷霧:戰勝國的權力並非永恆,戰後秩序也早已透過後續條約完成重塑,而非永遠停滯在 1945 年。面對當前地緣政治的新考驗,唯有基於條約事實而非網路謠傳的歷史認知,才能提供穩定的判斷基礎。

歷史秩序的基礎從不建立在臆測,而是建立在條約、文本與可驗證的事實之上。(圖/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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