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點名5工會欠保費 勞工權益恐受影響

勞保局公告,截至114年7月16日止,共5家職業工會積欠保險費,勞保局將依法進行移送進行行政執行,並對所屬被保險人暫停相關給付措施。若查明欠費係因工會違法挪用保費,將同步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勞保局提醒,相關工會之理、監事及會員應積極督促工會盡快清償欠款,以免損及會員保險權益。
5家職業工會分別為:台北市美髮美容技術指導員職業工會、桃園市租賃管理服務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大台南宗教服務職業工會及嘉義市派報業職業工會,等5家職業工會,其所積欠之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繳納期限已屆滿且未於寬限期內補繳。
勞保局呼籲,勞動部已於114年1月6日公告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修正條文及於114年5月29日公告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3項修正條文,投保單位有欠繳保險費情形累計超過二個月者,在保險費未繳清前,不得繼續預收。
按上述規定,台北市美髮美容技術指導員職業工會、桃園市租賃管理服務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大台南宗教服務職業工會,以及嘉義市派報業職業工會等5家職業工會,因積欠保險費且逾期未繳,已喪失預收保險費之資格。勞保局提醒,請相關會員切勿再向上述工會預繳保險費,以免權益受損。
勞保局指出,職業工會每月代收會員的相關保險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按期彙繳至勞保局,倘若逾期未繳,將造成該工會所屬會員在申請勞保、職災等各項給付時,將受暫行拒絕給付,對勞工權益將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甚巨。
勞保局表示,若被保險人能提出已向工會繳納保險費的相關佐證資料(如繳費收據、匯款單等),足認其個人應負擔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已繳交至工會者,勞保局將據以核發保險給付;而針對無法提供繳費證明者,將協助其補繳應自付部分保險費後再予以給付,以保障其申領勞保及職災保險給付之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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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強調,職業工會會員除應關注所屬工會之財務狀況,積極參與工會運作及會員大會外,在繳納保險費時,亦應主動向工會索取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保存,以作為日後保障自身權益之依據。同時也提醒,工會理事與監事應善盡職責,強化對工會財務及業務的管理與監督,並適時向會員揭露財務運作狀況,確保工會運作透明,共同維護全體會員之權益。(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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