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上班新規定 符合條件雇主應付計程車資

勞動部上周修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其中包含雇主需幫勞工支付颱風天上班的計程車費。不過在實務上,並非颱風天上班就能要求雇主負擔車資,需要符合3大要件,還得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載明,否則容易衍伸爭議。





根據修訂要點,符合雇主出資的第1項條件為適用時機,需要在定義中的「發生天然災害」情況下,包含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天災。





第2項,若因上述天然災害,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宣布停班,導致勞工未能出勤,雇主都不能強迫勞工出勤或要求請事假、特休假,也不得是為曠工或遲到。





最後一項,勞工因宣布停班而不能出勤,但雇主仍要求勞工出勤的狀況下,如勞工原本的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雇主就需支付相關費用。勞動部說明,此目的是希望雇主確保勞工安全,而提供通勤協助,也可以是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方式。





勞動部表示,實務上醫療、交通、公用事業、保全、餐飲、超商及百貨等行業常需員工在颱風天出勤,若大眾運輸停駛或風雨過大無法騎車,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最直接方式是支付計程車費。而此次修訂要點主要提醒雇主,颱風天不應讓勞工獨自承擔上下班途中的危險,並建立「防止勞工發生職災」的意識,因為一旦因出勤途中受傷,雇主也須負起職災責任。(責任編輯:王晨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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