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她不是故意傷害我,只是失控了。」當暴力「偽裝」了,你能知道自己受傷了嗎?
「我不知道他/她為什麼這麼做?」、「他/她有對我施暴嗎?」、「我在想他/她對我施暴的原因?」
許多的被害人在暴力發生的當下,知道事情開始不對勁了,但一開始總會先懷疑是不是自己不好?表現的不夠?
更多時候是施暴者會透過製造失衡的生活習慣、與錯誤觀念,像是嘗試用自己的想法取代對方的想法,認為自己有權力控制伴侶「去哪裡?和誰見面?怎麼穿著?幾點回家?」
施暴的伴侶與家人往往會想要否認對方的經驗,讓被害人懷疑自己,甚至告訴被害人:「是你導致我的行為和失控,你至少有一點錯和責任。」而一旦被害人的認同被侵犯,就會開始為自己受暴找原因、歸咎自己的錯;一體兩面的是,施暴者同時更加相信自己控制、對伴侶施暴是「情有可原」。
隨著社會文化變遷與科技發展,暴力型態也迅速的在轉變中。 根據衛福部11月30日公布我國第二次臺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調查報告,調查顯示,每5名婦女就有1人曾經遭受親密伴侶的暴力。而在各種暴力型態中,以精神暴力盛行率16.76%最高,其次依序是肢體暴力占7.97%、經濟暴力7.2%,跟蹤騷擾4.8%。
低頭翻看著數據資料,社工諮商處處長李玉華認為精神暴力的比例可能被低估,「在我們的服務過程中發現,所有親密關係暴力都一定含有精神暴力,不可能出手打人、肢體侵犯卻沒有情緒的虐待。」
話說的篤定,他認為暴力不會只有一種樣態,而是複合式的,像是言語貶抑、羞辱、恐嚇威脅、經濟控制,甚至是性暴力等。李玉華說明:「家庭暴力防治做了20多年,大家都知道『動手打人是不對的』,也懂得避免留下可以驗傷的證據,所以逐漸用『看不見的方式』施暴,」像是情緒失控,或是冷漠忽視,不僅難以立刻察覺,對於受害者的傷害也是慢慢累積,長期對於其身心精神狀況、人際關係與工作表現都會帶來長遠的負面影響。
當親密關係暴力型態已經不同,甚至會隱藏、透過文明與科技偽裝,我們如何察覺暴力即將或已經發生? 「無論家庭與親密關係暴力的樣貌怎麼改變,最核心就是會讓人心生莫大的不安與恐懼感,且時常會出現監視、控制受害者等行為。」李玉華說。
「他是刀劍的愛好者,家裡放了很多他珍愛的收藏品。」宜婷(化名)是勵馨基金會受暴婦女庇護安置家園的服務對象,她告訴我們之前與丈夫生活相處的情形:「他退休之後,每天都會在家裡磨刀。」沒有高張的情緒與暴力行為,但這句話裡載著滿滿的恐懼與不安,「他也沒有對我不好,每天都會幫我準備中午的便當……,」當下沒說完的是:也只允許她吃他準備的便當;日子一天一天過去,宜婷對於丈夫的行為舉止越來越害怕。
當理性認為對方沒有做直接的傷害或攻擊行為,這時候回到自己、傾聽內心的聲音,就比任何外在環境、他人的建議,甚至有沒有實質證據都還來的重要。
「在日常生活中的相處,你因為行為、言語和態度,害怕他/她嗎?」
「因為對方的不尊重與貶損,瞧不起自己?」
「他/她曾控制你,或剝奪你的行動自由?」
「他/她朝你丟東西,打中或差點打中你。」
「他/她曾經威脅要傷害你嗎?」
如果有任何一個答案是肯定的,很有可能就是在暴力的關係當中。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家庭成員,其中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伴侶、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在是或曾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等親屬;而未同居的伴侶並沒有被定義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裡受保護的對象中。
「原先立法時,適用對象的確是限縮在家庭關係:夫妻、親子等,但慢慢發現,有很多暴力是發生在前任伴侶、配偶或是多元親密關係型態等,於是在 2016年更修法把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修法到63條之1。然而問題就在於非同居的伴侶並不準用於整個家暴法,尤其是第三章的刑事程序都不在適用範圍內,」勵馨基金會公民對話處處長洪雅莉解釋,「因為施暴現行犯若是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就不準用第29條,也就是說即使檢察官或警察認為嫌疑人犯了家庭暴力罪,有繼續侵害伴侶生命、身體自由的疑慮,還是需要拘票才能緊急拘提;這時候被害人很難被保護、避免危險。」
聯合國將家庭虐待的定義,擴展到「家庭暴力」(Dometic Violence)和「親密關係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並將家庭虐待/暴力的概念適用於任何模式的家庭與親密關係,包括交往未同居。 然而,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將「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適用於部分條文,但還是以「家庭成員」和「同居伴侶」間的暴力為主要防範對象,而「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仍被視為一種特殊狀況。
但根據勵馨基金會部分縣市服務案件統計,非同居的親密關係暴力已占親密暴力總案量的一成。
當傳統社會對家庭與親密關係的想像與身分認定限制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準用範圍,不僅造成法律漏洞,似乎也偏廢了 23 年前「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的立法精神。
勵馨倡議《家暴法》更名 擴大準用對象範圍 將《家庭暴力防治法》更名為「親密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減少民眾誤解。
未同居親密關係也準用第三章「刑事程序」 呼籲警政、司法機關檢視第三章「刑事程序」是否發揮該有的成效 。
「剛開始有暴力後,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即使我是立委,當下我也做不了什麼事情。」這是立法委員高嘉瑜在受暴之後,第一次對事件的公開發言。
除了感受到她的無助,還有數不清的「對不起」與自我責備:「不夠勇敢」、「選擇逃避、第一時間沒有求救」、「不夠聰明」、「識人不清」。 整場記者會中,她除了承受回想受暴經驗的痛苦,一字字說明事件的過程,同時還要回應媒體提問的各種質疑外,對於她懷抱這份抱歉與羞愧感,甚至開始歸咎自己遭受暴力的原因,我們感受到的是深深的捨不得。
「多麼希望有一天,這個社會的氛圍與被害人身邊的支持足夠強大,不要再讓他們因為受暴而懷疑自己;不要再讓他們輕易地說出『對不起』。」 洪雅莉表情嚴肅,字句卻斟酌地溫柔。
勵馨基金會深深的祈願,每一位不幸受暴的被害人,不用再說「對不起」!受暴不是你們的錯,你們對人的善良信任,是值得敬佩的人生信念,絕對不是受暴的原因。也希望每一個有機會接觸到被害人,都能從我們的言語行動做起,真正接住被害人脆弱創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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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的被害人在暴力發生的當下,知道事情開始不對勁了,但一開始總會先懷疑是不是自己不好?表現的不夠?
更多時候是施暴者會透過製造失衡的生活習慣、與錯誤觀念,像是嘗試用自己的想法取代對方的想法,認為自己有權力控制伴侶「去哪裡?和誰見面?怎麼穿著?幾點回家?」
施暴的伴侶與家人往往會想要否認對方的經驗,讓被害人懷疑自己,甚至告訴被害人:「是你導致我的行為和失控,你至少有一點錯和責任。」而一旦被害人的認同被侵犯,就會開始為自己受暴找原因、歸咎自己的錯;一體兩面的是,施暴者同時更加相信自己控制、對伴侶施暴是「情有可原」。
你沒有錯,只是暴力「偽裝」了
隨著社會文化變遷與科技發展,暴力型態也迅速的在轉變中。 根據衛福部11月30日公布我國第二次臺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調查報告,調查顯示,每5名婦女就有1人曾經遭受親密伴侶的暴力。而在各種暴力型態中,以精神暴力盛行率16.76%最高,其次依序是肢體暴力占7.97%、經濟暴力7.2%,跟蹤騷擾4.8%。
低頭翻看著數據資料,社工諮商處處長李玉華認為精神暴力的比例可能被低估,「在我們的服務過程中發現,所有親密關係暴力都一定含有精神暴力,不可能出手打人、肢體侵犯卻沒有情緒的虐待。」
話說的篤定,他認為暴力不會只有一種樣態,而是複合式的,像是言語貶抑、羞辱、恐嚇威脅、經濟控制,甚至是性暴力等。李玉華說明:「家庭暴力防治做了20多年,大家都知道『動手打人是不對的』,也懂得避免留下可以驗傷的證據,所以逐漸用『看不見的方式』施暴,」像是情緒失控,或是冷漠忽視,不僅難以立刻察覺,對於受害者的傷害也是慢慢累積,長期對於其身心精神狀況、人際關係與工作表現都會帶來長遠的負面影響。
親密的他或她,會對我施暴嗎?
當親密關係暴力型態已經不同,甚至會隱藏、透過文明與科技偽裝,我們如何察覺暴力即將或已經發生? 「無論家庭與親密關係暴力的樣貌怎麼改變,最核心就是會讓人心生莫大的不安與恐懼感,且時常會出現監視、控制受害者等行為。」李玉華說。
「他是刀劍的愛好者,家裡放了很多他珍愛的收藏品。」宜婷(化名)是勵馨基金會受暴婦女庇護安置家園的服務對象,她告訴我們之前與丈夫生活相處的情形:「他退休之後,每天都會在家裡磨刀。」沒有高張的情緒與暴力行為,但這句話裡載著滿滿的恐懼與不安,「他也沒有對我不好,每天都會幫我準備中午的便當……,」當下沒說完的是:也只允許她吃他準備的便當;日子一天一天過去,宜婷對於丈夫的行為舉止越來越害怕。
當理性認為對方沒有做直接的傷害或攻擊行為,這時候回到自己、傾聽內心的聲音,就比任何外在環境、他人的建議,甚至有沒有實質證據都還來的重要。
「在日常生活中的相處,你因為行為、言語和態度,害怕他/她嗎?」
「因為對方的不尊重與貶損,瞧不起自己?」
「他/她曾控制你,或剝奪你的行動自由?」
「他/她朝你丟東西,打中或差點打中你。」
「他/她曾經威脅要傷害你嗎?」
如果有任何一個答案是肯定的,很有可能就是在暴力的關係當中。
誰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對象?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家庭成員,其中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伴侶、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在是或曾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等親屬;而未同居的伴侶並沒有被定義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裡受保護的對象中。
「原先立法時,適用對象的確是限縮在家庭關係:夫妻、親子等,但慢慢發現,有很多暴力是發生在前任伴侶、配偶或是多元親密關係型態等,於是在 2016年更修法把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修法到63條之1。然而問題就在於非同居的伴侶並不準用於整個家暴法,尤其是第三章的刑事程序都不在適用範圍內,」勵馨基金會公民對話處處長洪雅莉解釋,「因為施暴現行犯若是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就不準用第29條,也就是說即使檢察官或警察認為嫌疑人犯了家庭暴力罪,有繼續侵害伴侶生命、身體自由的疑慮,還是需要拘票才能緊急拘提;這時候被害人很難被保護、避免危險。」
聯合國將家庭虐待的定義,擴展到「家庭暴力」(Dometic Violence)和「親密關係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並將家庭虐待/暴力的概念適用於任何模式的家庭與親密關係,包括交往未同居。 然而,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雖然將「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適用於部分條文,但還是以「家庭成員」和「同居伴侶」間的暴力為主要防範對象,而「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仍被視為一種特殊狀況。
但根據勵馨基金會部分縣市服務案件統計,非同居的親密關係暴力已占親密暴力總案量的一成。
當傳統社會對家庭與親密關係的想像與身分認定限制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準用範圍,不僅造成法律漏洞,似乎也偏廢了 23 年前「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的立法精神。
勵馨倡議《家暴法》更名 擴大準用對象範圍 將《家庭暴力防治法》更名為「親密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減少民眾誤解。
未同居親密關係也準用第三章「刑事程序」 呼籲警政、司法機關檢視第三章「刑事程序」是否發揮該有的成效 。
願每一個受傷的你 不再忍耐暴力 也不用再說對不起
「剛開始有暴力後,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即使我是立委,當下我也做不了什麼事情。」這是立法委員高嘉瑜在受暴之後,第一次對事件的公開發言。
除了感受到她的無助,還有數不清的「對不起」與自我責備:「不夠勇敢」、「選擇逃避、第一時間沒有求救」、「不夠聰明」、「識人不清」。 整場記者會中,她除了承受回想受暴經驗的痛苦,一字字說明事件的過程,同時還要回應媒體提問的各種質疑外,對於她懷抱這份抱歉與羞愧感,甚至開始歸咎自己遭受暴力的原因,我們感受到的是深深的捨不得。
「多麼希望有一天,這個社會的氛圍與被害人身邊的支持足夠強大,不要再讓他們因為受暴而懷疑自己;不要再讓他們輕易地說出『對不起』。」 洪雅莉表情嚴肅,字句卻斟酌地溫柔。
勵馨基金會深深的祈願,每一位不幸受暴的被害人,不用再說「對不起」!受暴不是你們的錯,你們對人的善良信任,是值得敬佩的人生信念,絕對不是受暴的原因。也希望每一個有機會接觸到被害人,都能從我們的言語行動做起,真正接住被害人脆弱創傷的需要。
❤️定期定額捐助,幫助弱勢婦幼重建生活與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