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符合國勞保 為何不能兩邊領?
台北李太太問
看到貴刊357期雜誌寫到,案例中陳太太領了先生身故的國保遺屬年金後,未來還可再領自己的勞保老年年金,因為國勞保分屬不同體系,沒有重複請領的問題。去(106)年10月我先生為了治療肝癌而離職,參加12年的勞保因而被退掉,轉加入國保,今年7月先生不敵癌魔過世,我申請到國保的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後來同事告訴我,以先生的狀況應該也可申請勞保給付,結果勞保局卻說國保與勞保只能擇一請領,怎麼跟貴刊寫的不一樣呢?
中心顧問答
李先生在參加勞保期間罹患肝癌,為了好好接受治療於106年10月離職退保,之後改加入國保,隔年7月就因肝癌過世。李先生在參加國保期間身故,於是李太太申請國保給付,除了5個月喪葬津貼外,由於李太太育有未成年子女,每月還可領取遺屬年金。
退勞保一年內 還能申請給付
李先生雖然已經退勞保,但之前曾參加勞保12年,如今身故是否如李太太同事所說也能申請勞保給付?一般保險的原則,只承保發生在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的事故,換句話說,加入保險前就已經發生或退保後才發生的事故,都不在保障範圍,這樣的原則除了商業保險,也適用於政府辦理的社會保險所採用的《勞保條例》第19條。
不過,仍有些例外情況,根據《勞保條例》第20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也就是說,雖然是退勞保之後才發生的住院、失能或死亡,只要傷病事故是發生在加保期間,而且該傷病導致的住院、失能或死亡是在退保後一年內發生,就仍可請領勞保的相關給付。
同時符合國勞保 只能擇一請領
李先生在參加勞保期間被確診罹患肝癌,106年10月退勞保,107年7月因肝癌身故,符合退勞保一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的規定,因此李太太有權向勞保局申請先生的本人死亡給付。此外,李先生在退保後的一年期間,若因肝癌或肝癌引發的相關疾病住院時,也可請領補償收入損失的傷病給付,該給付是以住院日數計算,核給日投保薪資的50%。
不過,《勞保條例》第74條之2又規定,「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因此李太太僅能就勞保與國保擇一請領,由於李太太已領取國保給付,如果提出勞保給付申請時,勞保局就會要求李太太退回之前已領取的國保給付。此外,勞保的請求時效是5年,因此像李先生的這種情況,只要在事故發生後的5年內,家屬仍有權提出給付請求。
案例不同情況不一樣 無法類比
由於勞保的投保薪資與給付內容都高於國保,李太太當然選擇勞保給付較有利,而且李先生是勞保新制上路前就加入勞保,在死亡給付的部分,除了5個月喪葬津貼外,李太太也可選擇一次請領30個月遺屬津貼,或按月請領遺屬年金,選擇彈性較大。
由於李先生的情況是本人同時符合國勞保給付,與本刊上期的案例,太太領取先生身故的國保遺屬年金後,因國勞保分屬不同體系,未來還可再請領自己的勞保老年年金的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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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貴刊357期雜誌寫到,案例中陳太太領了先生身故的國保遺屬年金後,未來還可再領自己的勞保老年年金,因為國勞保分屬不同體系,沒有重複請領的問題。去(106)年10月我先生為了治療肝癌而離職,參加12年的勞保因而被退掉,轉加入國保,今年7月先生不敵癌魔過世,我申請到國保的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後來同事告訴我,以先生的狀況應該也可申請勞保給付,結果勞保局卻說國保與勞保只能擇一請領,怎麼跟貴刊寫的不一樣呢?
中心顧問答
李先生在參加勞保期間罹患肝癌,為了好好接受治療於106年10月離職退保,之後改加入國保,隔年7月就因肝癌過世。李先生在參加國保期間身故,於是李太太申請國保給付,除了5個月喪葬津貼外,由於李太太育有未成年子女,每月還可領取遺屬年金。
退勞保一年內 還能申請給付
李先生雖然已經退勞保,但之前曾參加勞保12年,如今身故是否如李太太同事所說也能申請勞保給付?一般保險的原則,只承保發生在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的事故,換句話說,加入保險前就已經發生或退保後才發生的事故,都不在保障範圍,這樣的原則除了商業保險,也適用於政府辦理的社會保險所採用的《勞保條例》第19條。
不過,仍有些例外情況,根據《勞保條例》第20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也就是說,雖然是退勞保之後才發生的住院、失能或死亡,只要傷病事故是發生在加保期間,而且該傷病導致的住院、失能或死亡是在退保後一年內發生,就仍可請領勞保的相關給付。
同時符合國勞保 只能擇一請領
李先生在參加勞保期間被確診罹患肝癌,106年10月退勞保,107年7月因肝癌身故,符合退勞保一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的規定,因此李太太有權向勞保局申請先生的本人死亡給付。此外,李先生在退保後的一年期間,若因肝癌或肝癌引發的相關疾病住院時,也可請領補償收入損失的傷病給付,該給付是以住院日數計算,核給日投保薪資的50%。
不過,《勞保條例》第74條之2又規定,「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因此李太太僅能就勞保與國保擇一請領,由於李太太已領取國保給付,如果提出勞保給付申請時,勞保局就會要求李太太退回之前已領取的國保給付。此外,勞保的請求時效是5年,因此像李先生的這種情況,只要在事故發生後的5年內,家屬仍有權提出給付請求。
案例不同情況不一樣 無法類比
由於勞保的投保薪資與給付內容都高於國保,李太太當然選擇勞保給付較有利,而且李先生是勞保新制上路前就加入勞保,在死亡給付的部分,除了5個月喪葬津貼外,李太太也可選擇一次請領30個月遺屬津貼,或按月請領遺屬年金,選擇彈性較大。
由於李先生的情況是本人同時符合國勞保給付,與本刊上期的案例,太太領取先生身故的國保遺屬年金後,因國勞保分屬不同體系,未來還可再請領自己的勞保老年年金的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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