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1年76歲身故,勞保、勞退如何領?

台北廖小姐問
我爸爸民國77年就到甲工廠工作,民國80年才參加勞保,爸爸今(108)年已經76歲,雖然早已到了退休年紀,但因工廠沒有強制退休,爸爸也想累積年資,好多領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所以仍持續工作。今年過年時,爸爸提到他打算做到年底,他說到時候除了工廠的退休金,還有40幾個月的勞保老年給付可領,沒想到上個月爸爸卻因摔車不幸身故。

請問,爸爸已身故我們還可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嗎?另外,爸爸在甲工廠做了31年,是參加勞退舊制,也可向工廠要求勞工退休金嗎?

中心顧問答
廖先生在參加勞保期間身故,家屬可請領死亡給付,包括5個月喪葬津貼及遺屬年金。假設廖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是3萬元,喪葬津貼即為15萬元,至於遺屬年金,以廖先生28年年資、3萬元薪資計算,遺屬年金為1萬3,020元(30,000×1.55%×28=13,020)。此外,由於廖先生是在98年勞保新制實施前就加保,家屬也可改選一次請領遺屬津貼,只要加保年資超過2年即可領到30個月,為90萬元。

超過65歲的11年資 都不算!
至於勞保老年給付,雖然廖先生已身故,但根據《勞保條例》第63條之1,家屬仍可改選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廖先生28年年資原本可領到41個月(前15年×1+後13年×2=41個月),但條例第5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因此,如果想改領老年給付,在廖先生28年年資中,只有65歲以前的17年年資才算,超過65歲的11年都不能計入,而17年年資只能領到19個月(前15年×1+後2年×2=19個月),比死亡給付的30個月還要少。

已身故舊制退休金 還領得到嗎?
至於勞工退休金的部分,廖先生選擇參加勞退舊制,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只要符合條件退休雇主就必須給與退休金,給與的標準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所謂基數是指退休前6月工資平均。

廖先生76歲在甲公司工作31年,若申請退休雇主應給與45個月平均工資的退休金,以3萬元計算,即為135萬元,但如今廖先生未申請退休就身故,家屬還能向雇主要求退休金嗎?

針對這樣的問題,勞委會(已改制為勞動部)76年曾發布台勞動字第5012號函「勞工在職期間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如其已符合自請退休條件,雇主仍宜發給退休金,惟其可領之撫卹金優於退休金時得擇領撫卹金。」也就是說,像廖先生這樣已符合退休要件,在未向雇主表示退休,而於工作期間身故時,主管機關認為雇主仍應以勞工利益考量,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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