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應否廢除死刑

在2013年波士頓馬拉松賽放炸彈的恐怖分子查納耶夫(Dzhokhar Tsarnaev)近日被判死刑(其同案的哥哥在追捕時被擊斃)。雖然美國一直有強烈反對死刑的聲音,但這次卻很少異議反彈,大概因為這個炸彈案太殘忍,多數反對死刑者也羞於出聲了,或者因良知反應而低調了。

目前全球很多國家都廢除死刑,尤其是歐洲。但美國(及日本等)這樣成熟的民主法治國家仍堅持死刑,所以討論、爭吵一直持續,近年也延續到亞洲一些國家。

波士頓爆炸案導致三人喪生,包括一名中國女留學生(獨生女)。264名受傷者中,很多成為終生殘廢。像比爾‧李察(Bill Richard)一家,他本人被彈片擊中,耳膜被炸裂;妻子Denise被炸瞎一只眼睛;女兒Jane被炸掉一條腿;兒子Henry雖沒受傷,但精神失常了;另一個兒子Martin當場被炸死,只有8歲。

一個在觀看馬拉松比賽之前美滿的家庭,如今家破人亡,今後這全家都殘疾(更有喪生)的日子怎麼過啊!

這只是一個典型,其他很多截肢的、斷手的,被炸得眼瞎、耳聾、癱瘓的……我們用文字描述,一瞬間就過去了,可他們卻要被這狠毒的人禍導致的殘酷後果折磨一輩子!

面對如此人間慘劇,仍有反對死刑者振振有詞,讓人感覺他們最關心的不是這被炸殘的李察一家,不是那些被截肢、斷臂、失明者的悲慘命運,而是怎樣保護住那個殘忍惡魔的生命,這樣才能顯得他們有多「人道」。

西方左派們常見的德行是,總是熱衷關注罪犯的權利,不管他們殺了多少人,有過多麼凶殘的行為,也要保證他們在監獄過上有電視、健身房、營養餐飲的舒服生活。而對那些無辜的受害者們則不吭聲了。

「不可殺人」是混淆概念

全球反對死刑者的理由大同小異,主要有四個方面。但如果從基本邏輯、常理、常識來評判,他們的理由多是經不住推敲、站不住腳的。

反對死刑者的第一個理由是:法律規定「不可殺人」,如以「殺人」處罰違法者,是自相矛盾。意思是,罪犯殺人不對,但我們也沒有權利剝奪別人(殺人犯)的生命。生命是神聖的,每一個生命都值得珍惜,誰也無權剝奪。由此為反對死刑奠定理論基礎。

但這個理由實在不堪一駁。常理和法律所指的「不可殺人」,當然是指不可殺無辜的人。在法治社會的法庭判決,不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相互報復謀殺,而是代表民意的公權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懲罰殺人犯。這兩個表面看都是「生命被結束」,性質卻完全不同:一個是殺害無辜,一個是公義處決罪犯。首先、主動屠殺無辜的罪犯,其生命的價值和無辜受害者絕不是等量齊觀的。

如果成立,那麼監獄也不能關押罪犯了。因為同樣可用「不可剝奪他人自由」的邏輯來狡辯:「雖然犯罪分子剝奪無辜者的自由或財產(強姦、搶劫等)是錯的,但其他人也沒有權利剝奪搶劫、強姦者的自由。」如此邏輯成立的話,這世界就沒有司法、沒有原則,更無正義可言了。那整個世界不就徹底亂套了嗎?

那種「誰都不可殺人」論調的錯誤根本點,是模糊公權力判決和個人犯罪之間的界限與性質。西方和東方的左派們,總是為了站道德高地、唱政治正確的高調,尤其是為了顯示他們多麼人道(這點是關鍵!),而拋棄最基本的邏輯常識。西方左派們對罪犯的同情,總是超過對遵紀守法的無辜者。這是最顛倒價值、攪亂世界的惡行!

事實上,正因為有死刑,才能使那些罪大惡極者(如波士頓馬拉松賽炸彈客)受到公義處罰,才能展示法治社會「不容濫殺無辜」原則,才有助於真正保護生命。所以,保留死刑,堅持死刑,才是維護生命、保護生命的重要法治手段和公義原則的體現。

「殺人償命」具嚇阻作用

反對死刑者的第二個理由是:現代刑罰應重在教化,而不是報復;不能「以暴制暴,以死止死,冤冤相報」;而且死刑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

與前述類同,「罪犯殺害無辜者」和「法律判決罪犯死刑」是兩個概念。在私人之間才存在「報復」、「以暴制暴」、「冤冤相報」;而在法治社會的法庭審判,既不是個人對個人,也不是陪審團對個人,而是英國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早就闡述過的,人民為自保而授權(通過契約轉讓)成立政府;所以法治政府的法庭,是人民授權,是民意體現。它不再是個人(私人)對他人的「報復」,而是民意對罪犯的公義審判。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遏制犯罪,兩個價值相反的內涵。左派、反對死刑者的最大錯誤就是攪糊概念、顛倒價值。

至於死刑有沒有「殺一儆百」的作用?從基本常理來說,當然會有。中文自古就有「殺人償命」的說法,這個「償命」當然會對謀殺者起到心理遏阻作用;因為這就是說,你殺人,等於殺你自己!這給欲殺人者只有一個極小的縫隙:僥倖不被抓住,否則你就償命。這種概念深入人心,當然遏阻殺人行為。正如美國保守派女作家Ann Coulter所調侃的,「如果沒有死刑,為甚麼Michael Moore(反對死刑的極左派)還活著,為甚麼我沒在死刑犯行列?」還用說嗎,我早把他殺了。

美國很多學者研究指出,死刑對遏阻謀殺犯罪具有「很強的嚇阻力」。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David Muhlhausen曾就此在參議院司法小組聽證會做了「死刑嚇阻犯罪、拯救生命」的證詞:九十年代美國Emory大學的Paul Rubin等三名學者,對美國三千個城鎮二十年間的犯罪資料研究展示,平均執行一次死刑,可挽救18條被謀害的人命。在美國,即使反對死刑的學者也承認,死刑有遏阻謀殺的作用。上述三名學者之一的Joanna Shepherd教授就是反對死刑的,但他2005年發表的研究報告也指出,1977至1996年,在美國每年處決9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嚇阻作用。意思是說,死刑執行的太少,阻遏作用就降低。

另一顯而易見的常識是,死刑不僅可以殺一儆百,遏阻謀殺,而且確保殺人犯再無機會殺人;否則一旦越獄(美國和墨西哥近期不是有三個殺人犯越獄了嗎?)或被特赦而重返社會,就可能再殺人(罪犯中慣犯的機率很高,而且多是犯跟前科同樣的罪)。

「因噎廢食」是走極端

反對死刑者的第三個理由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誤判,就無法補償。事實上,在所有反對死刑的理由中,只有這一條有可站住腳的道理,也是廢除死刑的呼聲中最能說服人的理由。但現在的情況是,由於DNA等多項新科技檢驗技術的產生,發生誤判的可能性在司法健全的國家已降到微乎其微。像在美國,自1976年最高法院裁決恢復死刑(1972年高院曾判死刑違憲)以來,至今近四十年,只有75人被聯邦法庭判處死刑,其中只有3人被處決。這次波士頓馬拉松案的死刑如執行的話,是2001年911恐怖襲擊後(聯邦法院)的第一例。上一個被處決的是1995年炸毀俄克拉荷馬州聯邦大樓、造成169人喪生、680人受傷的恐怖分子麥克維(Timothy J. McVeigh)。

在美國,死刑犯的平均上訴期(重新審理等)高達20年!說明美國對死刑謹慎到幾乎不用的地步。生命當然是寶貴的,但如果走極端因噎廢食,徹底廢除死刑,就必然導致罪犯因不擔心償命而去殺人。美國的做法目前仍可謂樣板:既不廢除死刑,但又非常嚴格謹慎實行。

「廢除死刑」不是主流民意

反對死刑者的第四個理由是: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聯合國193個成員,已有97國完全廢除死刑(58國仍保留死刑)。且不說潮流未必正確,事實上這個「世界潮流」說法也並不準確。從英、法、德、加拿大等廢除死刑的主要西方國家來看,這只是少數左傾分子(包括法官、媒體、政客們)在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驅使下硬性修改法律的結果,而絕不是主流民意。

例如加拿大1976年就廢除死刑,但2012年(《多倫多星報》等所做的)民調顯示,在廢除死刑近40年後,61%的加拿大民眾認為,被判謀殺罪者應被處死刑。

在英國,2011年(Angus Reid所做的)民調顯示,65%的英國人支持對謀殺罪恢復死刑(28%反對)。男性和年紀超過35歲的受訪者更傾向恢復死刑。

歐洲最左國家之一的法國,1981年就廢除死刑,是當時的左翼總統密特朗(Francois Mitterrand)和更左的司法部長巴丹戴爾(Robert Badinter)根據所謂「哲學信念」而強行廢除的(後被寫入法國憲法),根本不是主流民意。當時多數法國人認為死刑是合法、必要和有效的。直到現在法國還有42%的人支持恢復死刑(反對者52%),巴黎《查理周刊》被恐怖分子襲擊造成多人喪生的慘劇後,法國人支持死刑的呼聲更高漲,右翼領導人也公開呼籲恢復死刑。

歐盟把廢除死刑納入加盟標準,導致保留死刑的土耳其無法加入歐盟。而已入歐盟的匈牙利總理今年5月表示,「死刑是有威懾力的,雖然可能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但會拯救多人生命。」結果該言論導致歐盟威脅要開除匈牙利的盟籍。而對猛吃歐盟救濟款的無賴國家希臘,卻是「吃死」歐盟也不讓它退出。由此可看出歐盟的左傾意識形態瘋狂到多麼非理性的地步。

作為西方保守主義主要陣地的美國,主流民意一直支持死刑。1994年達到高峰,80%的人支持死刑。之後雖然反死刑運動不斷掀高潮,但2011年蓋洛普的民調是:反對死刑的美國民眾只有35%。

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曾精準地指出,「人類的所有災難都來自歐洲大陸。」共產主義從俄國輸出,兩次世界大戰由德國發動,斷頭台是從法國開始。這些烏托邦和暴力哲學害苦了世界。今天,廢除死刑的左派幽靈,又是先在歐洲徘徊。但在亞洲國家,多數人民對歐洲左派的廢除死刑缺乏興趣。

例如在南韓,2009年的民調顯示,66.7%的民眾支持死刑。近年更高,多達83.1%的南韓民眾贊同死刑(反對的只有11.1%)。

在日本,支持死刑的比例更高,2010年的民調,85.6%的日本民眾支持死刑,比之前的任何調查結果都要高。

在台灣,過去四分之一世紀的所有民調都是多數民眾支持死刑:1990年是75%,2001年79%,2006年76%,2008年79.7%,2010年74%,2013年初公布的最新民調,支持死刑的比例達歷史新高:91%!

台灣跟歐洲國家更不同的是,知識菁英(包括法官等)80%以上支持死刑,只有15.9%贊成廢除死刑。

「處以死刑」符合自然法

雖然聯合國超過一半國家廢除了死刑,但需指出的是,目前全球維持死刑的國家占全世界人口的65%,近三分之二!蓋洛普2014年做的全球性民調顯示,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贊成對殺人犯執行死刑。

美國研究死刑問題的知名學者、紐約法學院教授Robert Blecker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指出,對那些有意大規模殺害平民的罪大惡極者(比如炸毀俄克拉荷馬大樓的麥克維,波士頓炸彈案的查納耶夫等)必須判死刑。對他們處罰的痛苦度必須跟罪行成比例,他更正確的話是:讓犯下如此恐怖罪行的罪犯活著是不義的!

Blecker教授之言,源於先人的智慧。最強調個人權利、奠定當代憲政民主地基的17世紀英國思想家洛克早就提出,「殺人犯損害的生命無法彌補,所以處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德國哲學家康德也持類似看法。

審判波士頓馬拉松炸彈案的12名陪審員經過三天評審後,對查納耶夫做出死刑的一致裁決(如有一人不同意就無法判死刑),而不是終身監禁。判決後該案首席檢察官表示,這項死刑判決是「公平和正義的」;查納耶夫用讓美國民眾失去生命或終身殘廢的方式來實現他的「信仰」,所以應當讓他用生命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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