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積極的金融,才能有更多新產業和希望
台灣近十年來經濟活力不足,人民對自己和國家未來之希望也低落,其主要原因是投資和創新不足,特別是二者結合而出現的新創產業不足。大家眼看韓國和其他國家在不少新興產業取得國際競爭力甚至領先地位,而台灣卻少有令人羨慕的新產業,只有一批舊產業老闆在埋怨五缺和拚命壓低薪資及責怪年輕人,當然覺得不太有希望。
三十年來我一再指出,既有技術已多半公開的產業很難不被開發中國家取代,我們要繼續成長和發展並成為所得和薪資更高的國家,一定要發展更多開發中國家乃至其他先進國家也不會做的產品,也就是要發展知識經濟和差異化產品等新產業和新產品。然而多年來我們在這方面的努力顯然不夠,有些人更把努力的重點放在如何使產業外移到中國,以及讓某些產業用不當的方法降低包括薪資在內的成本以苟延殘喘。
新興產業發展最重要的是要有創新創意,以及讓創新創意得以實現的企業家精神和資金。我國經常被國際機構評定為創新能力極高的國家,我國的資金也極豐富甚至泛濫,超額儲蓄占GDP的比例在主要國家中數一數二,我國人民在投資方面的冒險精神或賭性也極高而曾被稱為「Republic of Casino」(賭博共和國),所以我國應該極具發展有創新創意之新興產業的潛力。我們新興產業發展不足的重要原因是這些有利因素未能有效結合起來,有創新創意的人不易拿到足夠的資金,有資金的人不願意投入新創產業而寧願投入不動產或其他投機活動,而控制大量資金的金融機構受法令和意願的限制而使資金流向國外或不見得有意願和能力發展新產業的既有企業家。台灣要更有希望和發展,必須更努力建立讓資金、創新、和冒險精神能相互結合合作的機制。這需要發展一些特殊的融資管道。
新創產業亟需資金與人才
新創產業需要特殊融資管道的第一個原因是新創產業成敗不定,不只有甚大的風險,而且常要在長期投入資金而少有回報之後才知成敗,因此有創新創意的人才常難獨力或只靠親友的資金來承擔,而需要其他人的資金之參與,而目前的金融機構和有錢人參與的意願卻不足。第二個原因是新創產業在各發展階段的風險和預期報酬都不同,各階段都要有不同的專業能力和融資方式參與,我國目前這類能力和方式都有欠缺。
就第一個原因而言,在金融機構方面我們應該給它們包括所謂夾層金融在內更多樣化的融資方式(編註:夾層融資是指介於風險性較低的債權與高風險的股權投資中間的一種融資),以讓它們可以承擔對新創產業融資的風險(請參閱陳博志,〈由金融面看童子賢的感慨〉,《看》雜誌,191期,2018年7月)。我們也應允許並要求金融機構及政府支援的退休基金有一定比例投入新產業的發展。
多年前我即主張勞退基金可有一部分由勞工自選合格的投資機構或標的,而合格的標準可包括其國內投資須達一定比例。目前政策已朝自選規劃,但若不規範可自選之基金投入國內的比例,自選競爭的結果可能因為報酬率的競爭而造成更大量的資金外流。外流的資金某種程度可能是幫助外國投資和產業發展來搶走我國的產業和勞工工作機會。而勞退基金若能堅持相當比例投入國內產業特別是新創產業,則可以創造更多高薪的國內就業機會。所以從國家和勞工整體而言,這種限制是有利的,政府在規劃勞工自選投資標的之政策時,應有膽識加入這符合外部利益原則的條件。
以租稅獎勵新產業不公平嗎?
在金融機構之外,政府和個人也應有更多資金投入新創產業。政府過去幾十年曾藉租稅減免來幫助新產業發展,但後來財稅人士極力以不公平和稅損每年高達數百億元為理由而反對。但在租稅獎勵大部分取消之後,我國的投資和新產業發展已更形緩慢。
在目前全球化的競爭中,租稅獎勵的公平性其實不在於國內各產業間之比較,而在於各產業稅負和競爭國類似產業之間的比較。若某類產業外國與我國技術與成本相近,但外國產業得到其政府獎勵而我國產業卻沒有,則我國這類產業將失去國際競爭力甚至消失。因此在競爭國家獎勵其新興產業時我們若仍迷信錯誤的公平而未善待新興產業,我國就會逐漸輸給外國。
而以政府參與投資來協助新產業發展並非送錢給新產業,而是要分得產權及盈餘,因此乃是比租稅獎勵更公平合理的方法(這道理較複雜,請參閱〈租稅獎勵公平性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計畫報告》,2005年12月;陳博志,〈扶植上駟的產業政策〉,《台經月刊》,40卷5期,2016年5月;陳博志,〈國家投資基金有甚麼目的〉,《台經月刊》,39卷7期,2016年7月)。和以往每年數百億元以上的租稅獎勵相比,政府每年只要願拿500億來參與新興產業之投資,即可鼓勵及協助很多新產業發展。最近政府稅收超收甚多,有人主張退稅給人民,有人主張先還公債,但拿來做為參與新產業投資之基金才是更積極的政策。
金融商品能協助新創產業
在個人方面,外國有不少有錢人願意投資新創產業而做幫助新人創新創業的天使。但台灣願這麼做的有錢人不多,這一方面是台灣人仍太重視私利而忽視助人和助社會發展的成就感,另一方面有錢人和創新者之間的互信也可能不足。這可能需要多一點政府的獎勵和宣導,也需要一些人出來做示範。
另外我們也需要更多評估技術可行性、輔導進一步技術研發和投資經營,以及在不同新創發展階段提供不同資金及其他服務的人才和機制。這些機制台灣仍甚欠缺,政府的亞洲矽谷政策的方向之一,應該就是要由國外引進我們不足的人才和機制,以協助新創產業的發展。
而金融機構、政府或個人,投入新創產業的資金,都能藉金融產品的幫忙而降低風險,並因而提高資金投入之意願。創業投資基金、金融債券、和ETF等等都可以協助出資者分散風險。新創企業之股票上市上櫃可使早期投入者在適當時機取得進一步投資所需資金、獲利了結或分一部分風險給別人。
要讓新創產業順利發展,這些金融產品和市場的發展也很重要,最近(2018年11月5日)中國習近平主席說要打造中國版那斯達克,韓國(2018年11月6日)也說為挺創新要改革資本市場,放寬群眾募資限制。我國早在三十年前就有方便新創產業上市之議,但迄今成效有限,而外國已更為積極,真令人失望。
鼓勵新創會造成財富分配惡化?
此外,必須強調的是金融除了能協助新創產業發展,也可以降低新產業發展對所得分配的不良影響。張忠謀先生多年前曾警告知識經濟會造成貧富不均,最近他又提到數位經濟對所得分配的傷害。他的憂心應是提醒大家要有配套措施,而不是不要發展知識經濟和新創產業。而金融可以是個使分配較平均的方法之一。
若只就單一個知識經濟或新創產業的成功發展來看,其投資者將可得到極高的報酬甚至成為鉅富,因此看起來會使所得及財富分配惡化。但即使政府不鼓勵,社會上仍會有很多人發展新創產業成功,所以除非這社會不要進步,否則這種惡化的效果很難避免。然而社會若在金融及其他協助下能發展更多知識經濟和新創產業,則更多的贏家也帶來更多高薪就業機會及更多新需求,而能把成功的收益外溢於更多人,從而降低只有少數人成功而使所得分配惡化情況。
新創產業的興起通常也帶來舊產業及舊資本家的萎縮,即使所得分配表面上不變或惡化,但有錢人已換別人做。這種所得分配的流動從長時間來看是另一種很重要的公平。美國是創新和資本主義的大國,但據研究,《富比士》雜誌1982年最富有的400年有40%是有錢人第一代,到2011年更有69%是有錢人第一代,而有錢人第三代能在排名內的已很低(請參閱Kaplan and Ruth,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Vol.27, No.3, pp.33-56,2013)。
這種人人有機會致富而不努力就可能富不過三代的情況,也是美國社會能穩定發展和令人嚮往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若能協助更多人創業成功,這種流動愈大愈快,社會將較公平且有希望。反之若金融不能協助有能力的創新者創業,而只會把資金借給既有的大老闆或資本家,則不只社會進步緩慢,有錢能做生意的永遠是那批人,社會也就更不公平而且讓人得不到希望。台灣在這問題上該努力的空間還很大。
而前述企業上市上櫃及各種分散風險的金融工具,甚至金融業和政府對新創產業的投資,都具有使成功新創產業之利潤分散給更人的作用,因此也有利於分配之平均化。有錢人若不太計較投資獲利,而以幫助社會進步及人才創業的態度來做新創產業的天使投資人,也是一種促進社會公平的行為。由此看來,金融在新創產業發展上有關鍵的重要性,政府該更積極推動相關的產品和業務,不要因為沒有大老闆和選票的直接壓力就不積極努力。
【本文摘自《看》雜誌第196期,更多內容請見http://www.watchine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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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來我一再指出,既有技術已多半公開的產業很難不被開發中國家取代,我們要繼續成長和發展並成為所得和薪資更高的國家,一定要發展更多開發中國家乃至其他先進國家也不會做的產品,也就是要發展知識經濟和差異化產品等新產業和新產品。然而多年來我們在這方面的努力顯然不夠,有些人更把努力的重點放在如何使產業外移到中國,以及讓某些產業用不當的方法降低包括薪資在內的成本以苟延殘喘。
新興產業發展最重要的是要有創新創意,以及讓創新創意得以實現的企業家精神和資金。我國經常被國際機構評定為創新能力極高的國家,我國的資金也極豐富甚至泛濫,超額儲蓄占GDP的比例在主要國家中數一數二,我國人民在投資方面的冒險精神或賭性也極高而曾被稱為「Republic of Casino」(賭博共和國),所以我國應該極具發展有創新創意之新興產業的潛力。我們新興產業發展不足的重要原因是這些有利因素未能有效結合起來,有創新創意的人不易拿到足夠的資金,有資金的人不願意投入新創產業而寧願投入不動產或其他投機活動,而控制大量資金的金融機構受法令和意願的限制而使資金流向國外或不見得有意願和能力發展新產業的既有企業家。台灣要更有希望和發展,必須更努力建立讓資金、創新、和冒險精神能相互結合合作的機制。這需要發展一些特殊的融資管道。
新創產業亟需資金與人才
新創產業需要特殊融資管道的第一個原因是新創產業成敗不定,不只有甚大的風險,而且常要在長期投入資金而少有回報之後才知成敗,因此有創新創意的人才常難獨力或只靠親友的資金來承擔,而需要其他人的資金之參與,而目前的金融機構和有錢人參與的意願卻不足。第二個原因是新創產業在各發展階段的風險和預期報酬都不同,各階段都要有不同的專業能力和融資方式參與,我國目前這類能力和方式都有欠缺。
就第一個原因而言,在金融機構方面我們應該給它們包括所謂夾層金融在內更多樣化的融資方式(編註:夾層融資是指介於風險性較低的債權與高風險的股權投資中間的一種融資),以讓它們可以承擔對新創產業融資的風險(請參閱陳博志,〈由金融面看童子賢的感慨〉,《看》雜誌,191期,2018年7月)。我們也應允許並要求金融機構及政府支援的退休基金有一定比例投入新產業的發展。
多年前我即主張勞退基金可有一部分由勞工自選合格的投資機構或標的,而合格的標準可包括其國內投資須達一定比例。目前政策已朝自選規劃,但若不規範可自選之基金投入國內的比例,自選競爭的結果可能因為報酬率的競爭而造成更大量的資金外流。外流的資金某種程度可能是幫助外國投資和產業發展來搶走我國的產業和勞工工作機會。而勞退基金若能堅持相當比例投入國內產業特別是新創產業,則可以創造更多高薪的國內就業機會。所以從國家和勞工整體而言,這種限制是有利的,政府在規劃勞工自選投資標的之政策時,應有膽識加入這符合外部利益原則的條件。
以租稅獎勵新產業不公平嗎?
在金融機構之外,政府和個人也應有更多資金投入新創產業。政府過去幾十年曾藉租稅減免來幫助新產業發展,但後來財稅人士極力以不公平和稅損每年高達數百億元為理由而反對。但在租稅獎勵大部分取消之後,我國的投資和新產業發展已更形緩慢。
在目前全球化的競爭中,租稅獎勵的公平性其實不在於國內各產業間之比較,而在於各產業稅負和競爭國類似產業之間的比較。若某類產業外國與我國技術與成本相近,但外國產業得到其政府獎勵而我國產業卻沒有,則我國這類產業將失去國際競爭力甚至消失。因此在競爭國家獎勵其新興產業時我們若仍迷信錯誤的公平而未善待新興產業,我國就會逐漸輸給外國。
而以政府參與投資來協助新產業發展並非送錢給新產業,而是要分得產權及盈餘,因此乃是比租稅獎勵更公平合理的方法(這道理較複雜,請參閱〈租稅獎勵公平性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計畫報告》,2005年12月;陳博志,〈扶植上駟的產業政策〉,《台經月刊》,40卷5期,2016年5月;陳博志,〈國家投資基金有甚麼目的〉,《台經月刊》,39卷7期,2016年7月)。和以往每年數百億元以上的租稅獎勵相比,政府每年只要願拿500億來參與新興產業之投資,即可鼓勵及協助很多新產業發展。最近政府稅收超收甚多,有人主張退稅給人民,有人主張先還公債,但拿來做為參與新產業投資之基金才是更積極的政策。
金融商品能協助新創產業
在個人方面,外國有不少有錢人願意投資新創產業而做幫助新人創新創業的天使。但台灣願這麼做的有錢人不多,這一方面是台灣人仍太重視私利而忽視助人和助社會發展的成就感,另一方面有錢人和創新者之間的互信也可能不足。這可能需要多一點政府的獎勵和宣導,也需要一些人出來做示範。
另外我們也需要更多評估技術可行性、輔導進一步技術研發和投資經營,以及在不同新創發展階段提供不同資金及其他服務的人才和機制。這些機制台灣仍甚欠缺,政府的亞洲矽谷政策的方向之一,應該就是要由國外引進我們不足的人才和機制,以協助新創產業的發展。
而金融機構、政府或個人,投入新創產業的資金,都能藉金融產品的幫忙而降低風險,並因而提高資金投入之意願。創業投資基金、金融債券、和ETF等等都可以協助出資者分散風險。新創企業之股票上市上櫃可使早期投入者在適當時機取得進一步投資所需資金、獲利了結或分一部分風險給別人。
要讓新創產業順利發展,這些金融產品和市場的發展也很重要,最近(2018年11月5日)中國習近平主席說要打造中國版那斯達克,韓國(2018年11月6日)也說為挺創新要改革資本市場,放寬群眾募資限制。我國早在三十年前就有方便新創產業上市之議,但迄今成效有限,而外國已更為積極,真令人失望。
鼓勵新創會造成財富分配惡化?
此外,必須強調的是金融除了能協助新創產業發展,也可以降低新產業發展對所得分配的不良影響。張忠謀先生多年前曾警告知識經濟會造成貧富不均,最近他又提到數位經濟對所得分配的傷害。他的憂心應是提醒大家要有配套措施,而不是不要發展知識經濟和新創產業。而金融可以是個使分配較平均的方法之一。
若只就單一個知識經濟或新創產業的成功發展來看,其投資者將可得到極高的報酬甚至成為鉅富,因此看起來會使所得及財富分配惡化。但即使政府不鼓勵,社會上仍會有很多人發展新創產業成功,所以除非這社會不要進步,否則這種惡化的效果很難避免。然而社會若在金融及其他協助下能發展更多知識經濟和新創產業,則更多的贏家也帶來更多高薪就業機會及更多新需求,而能把成功的收益外溢於更多人,從而降低只有少數人成功而使所得分配惡化情況。
新創產業的興起通常也帶來舊產業及舊資本家的萎縮,即使所得分配表面上不變或惡化,但有錢人已換別人做。這種所得分配的流動從長時間來看是另一種很重要的公平。美國是創新和資本主義的大國,但據研究,《富比士》雜誌1982年最富有的400年有40%是有錢人第一代,到2011年更有69%是有錢人第一代,而有錢人第三代能在排名內的已很低(請參閱Kaplan and Ruth,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Vol.27, No.3, pp.33-56,2013)。
這種人人有機會致富而不努力就可能富不過三代的情況,也是美國社會能穩定發展和令人嚮往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若能協助更多人創業成功,這種流動愈大愈快,社會將較公平且有希望。反之若金融不能協助有能力的創新者創業,而只會把資金借給既有的大老闆或資本家,則不只社會進步緩慢,有錢能做生意的永遠是那批人,社會也就更不公平而且讓人得不到希望。台灣在這問題上該努力的空間還很大。
而前述企業上市上櫃及各種分散風險的金融工具,甚至金融業和政府對新創產業的投資,都具有使成功新創產業之利潤分散給更人的作用,因此也有利於分配之平均化。有錢人若不太計較投資獲利,而以幫助社會進步及人才創業的態度來做新創產業的天使投資人,也是一種促進社會公平的行為。由此看來,金融在新創產業發展上有關鍵的重要性,政府該更積極推動相關的產品和業務,不要因為沒有大老闆和選票的直接壓力就不積極努力。
【本文摘自《看》雜誌第196期,更多內容請見http://www.watchinese.com】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如需轉載請註明來源:《看》雜誌 第196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