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電信法 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信法第72條修正草案,初審條文明定,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等,犯罪用工具、船舶和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可視個案情節拍賣或變賣。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包含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這次修法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海纜七法」修法,主因於近年權宜輪違規破壞通訊海纜,衝擊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解決提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遂修正電信法第72條。
這次修法,增訂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初審條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無償留供公用」、「廢棄」、「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方式處置。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包含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這次修法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海纜七法」修法,主因於近年權宜輪違規破壞通訊海纜,衝擊聯外與離島間通信,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解決提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遂修正電信法第72條。
這次修法,增訂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初審條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無償留供公用」、「廢棄」、「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方式處置。
- 記者: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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