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鵝公路太陽能光電場不法案 鍾嘉村更裁羈押禁見


屏鵝公路太陽能光電場不法案 鍾嘉村更裁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才因將軍光電場弊案被訴,與台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被依貪污罪嫌起訴的三地集團創辦人鍾嘉村,又被高雄地檢署調查涉及屏鵝公路旁開發太陽能光電場不法案件,高雄地檢署3日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處搜索三地集團與開陽能源,並將鍾嘉村及開陽能源負責人蔡宗融及公司多名董事,檢察官聲請羈押鍾嘉村、蔡宗融,經高雄地院裁定鍾嘉村以2000萬元交保,蔡宗融無保請回;檢方提起抗告並經高雄高分院發回,雄院今(9)日下午開庭後,更裁鍾嘉村羈押禁見,蔡宗融200萬元交保。


雄院裁定理由指出,鍾嘉村坦承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背信等罪嫌,否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罪嫌。


但是,被告所犯這些罪嫌有相關證據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卷內扣案之教戰手則,及被告刻意刪除與他人對話紀錄之行為,足證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


此外,被告為北基公司、尚發公司、合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對該等員工有實質影響力,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本案涉及金額龐大,部分款項流向不明,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蔡宗融雖否認犯罪,然被告確有匯款予尚發公司之行為,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重大。又被告關於是否故意墊高合約金額乙節,其供述與同案被告鐘嘉村、證人等人之說法尚有出入,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惟考量被告涉案情節及所造成損害,認被告倘以200萬元具保,應可擔保日後之追訴審判,爰命具保200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


檢調懷疑三地集團與開陽能源合作的「屏鵝公路太陽光電發電廠計畫」開發面積逾130公頃,總金額約22億元,由三地旗下的上市公司「北基」子公司合豐能源與開陽能源共同開發,開陽能源提供給北基的財報不實,讓北基受影響而有不利投資,因此約談三地集團總裁鍾嘉村和開陽能源董事長蔡宗融到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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