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政治情報接受選舉資助 馬治薇二審改判2年8月


提供政治情報接受選舉資助 馬治薇二審改判2年8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控提供我國政治情報及參與選舉以換取資助,多次前往大陸地區,分別收受資助的桃園市無黨籍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桃園地院去年8月間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8月,馬及檢察官都上訴二審;高院今(16)日認馬治薇構成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撤銷改判徒刑2年8月。可上訴。


檢方指控,馬治薇是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市第一選區之候選人,於112年4月間與接受中共資助、指導及實質控制之某基金會之派遣人員「冰姐」、「阿浩」 會面,由馬治薇提供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及政治輿情等情報,以換取「冰姐」、「阿浩」及其所屬境外敵對勢力組織之資助。


馬治薇於112年4月27日前,透過警政時報公共關係組林姓副組長聯繫立法院議事處莊姓職員,莊某於是將「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交予馬治薇,馬再於112年4月27日將國會聯絡名冊掃描成電子檔,並以通訊軟體DingTalK傳送予「冰姐」、「阿浩」以博取「冰姐」、「阿浩」及中共某基金會之信任。


馬治薇自112年4月起至同年11月止,接受「冰姐」、「阿浩」等所屬中共某基金會提供之往來大陸地區機票、食宿等費用,並陸續提供某不詳科技廠設備圖紙、法務部調查局暨國家安全局人員資訊、我國政治輿情等情報資料予「冰姐」、「阿浩」,以換取「冰姐」、「阿浩」及中共某基金會資助其參與第11屆立法委員桃園市第一選區之競選活動。


桃園地院僅認定馬治薇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至於反滲透法之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則認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則認為,馬治薇於本案所為構成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及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原審認其僅成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而就受滲透來源資助參與競選罪不另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撤銷原判決改判。


合議庭認為,馬治薇係居住在我國之國民,享有民主法治之安定生活及人權保障, 明知中共為境外敵對勢力,長期以來對我文攻武嚇,屢威脅以軍事武力進犯,且 藉由金錢收買、籠絡等手段多方滲透,企圖干預、破壞我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卻不知嚴拒中共某基金會派遣人員之金錢誘惑,提供情報資料換取中共所實質控制組織之金錢資助,以供自身參選立法委員選舉,顯已受中共滲透成為在地協力者。


馬治薇並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倘其當選立法委員,將手握制訂、修正法律之公器,並掌握質詢行政部門首長之權力,若仍依中共指示行事以換取金錢資助,恐不當使用立法委員職權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且危害主權,幸經檢察官指揮調、警機關及時查獲本案犯行,中共陰謀始未能得逞,其惡性非輕,應予非難。


再考量被告雖坦認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舉,然否認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犯行,難認犯後有悛悔之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提供予境外敵對勢力之資料及資訊、所獲利益約達美金3萬4322元 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身體狀況、及家庭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8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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