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波罷免投票 16日起不得公布民調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24席立委罷免案及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投票,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3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即為16日0時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或引述罷免民意調查及其他各具民意調查外觀資料,違者最高200萬以下罰鍰。

中選會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民意調查資料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載明前揭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罷免資料,於前開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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