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資格≠就職條件 擔任公職「放棄」中國國籍梁文傑要你去試

【記者 丁倩/台北 報導】針對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中國國籍而被解除公職一事,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做出說明,強調《國籍法》第20條針對公職人員的「忠誠義務」有明確規範,並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雖在台灣未被政治承認,但在法律上確實存在,具有實質意義。
鄧萬華為中國四川籍配偶,取得台灣身分證已18年,並於2022年當選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然而,內政部調查發現,她未完成放棄中國國籍程序,根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已構成不得擔任公職的情況,因此遭鄉公所解除職務。
梁文傑指出,許多民眾認為中國國籍不應被視為「外國國籍」,但政府立場是,無論該國是否受到我方政治承認,只要「該國」其具備實質統治、發行國籍證明文件,即構成《國籍法》適用對象。對於是否真正「無法放棄」中國國籍,他也直言:「到目前為止,沒有人真的提出申請放棄,都是說做不到,但沒有人試過。」
他進一步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保障陸配在取得台灣戶籍10年後有參選權利,但這屬於「參選資格」,並不影響《國籍法》規定的「就職條件」。這兩部法律需分開適用,並非互相牴觸。
在同場記者會中,梁文傑也針對中國國台辦指責賴清德總統在「凱達格蘭論壇」談話中涉「倚外謀獨」提出回應。他表示,賴總統強調的是台灣維護和平的角色,以及與民主國家的合作,國台辦不應過度聯想,「同樣的話一再重複,會讓人很厭煩。」
法律規範與政治現實之間,從國籍爭議到兩岸認知落差。這起村長解職事件凸顯出台灣在法律制度與國家認同之間的張力。一方面,政府依法行政,根據《國籍法》規定,要求所有中華民國國民放棄他國國籍才能就任公職,這是一種對公務忠誠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對於大陸配偶而言,雖在生活與社會上已融入台灣,但礙於中國政府對國籍放棄的限制或程序不明,實務上確實存在困難,讓許多陸配面臨「制度上的無解」。
從政策層面來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設計參政門檻,是一種對民主參與的開放;而《國籍法》則是保障國家公職人員效忠體制的防線,兩者並無矛盾,但確實在執行層面會產生落差。未來是否能針對具特殊情境,如已長期居留、婚姻穩定、未涉中共黨籍等,設計更具彈性的審查與申請機制,可能是避免此類爭議重演的關鍵。
至於國台辦對賴總統發言的指責,則延續了兩岸一貫的政治立場與敘事衝突。台灣政府強調民主價值與現狀和平,中方則持續將其解讀為「謀獨挑釁」。雙方語言系統彼此難以對接,使對話空間不斷收窄,也無助於情勢降溫。
總體而言,這次事件提醒社會,法律與政治交織下的制度設計需更嚴謹也更人性,才能在保障國家利益與公民權利之間取得平衡!(照片示意圖翻攝資料照)
- 記者:台灣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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