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大法官人事案 吳宗憲點名這位被提名人:敢對政府說違憲嗎?

審查大法官人事案 吳宗憲點名這位被提名人:敢對政府說違憲嗎?

立法院日前審查大法官人事案,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感嘆,30年前,大法官用釋字392號宣告檢察官羈押權違憲,30年後,體制越走越回頭,司法權本應制衡行政權,卻演變成護航與放任,讓人更加失望的是,有些「不專業的法律人,講著不專業的話」,而「真正專業的法律人,卻講著專業的謊話」。他點名大法官被提名人、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林麗瑩,「您做得到敢向政府說違憲、說NO,並堅持做出最正確的決定嗎?」

吳宗憲指出,113憲判8號判決,要求死刑需各級法院「一致決」,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要求如此,連被提名人林麗瑩亦不否認,卻有立委企圖魚目混珠,說美國陪審團也要求一致決,但陪審團和法官完全是不同的角色,且美國各州即使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判死也根本不須一致決,我國卻連到了最高法院法律審也要一致決,簡直「獨步全球」。

吳宗憲認為,大法官更不應自居立法者,自創一致決政策造成實務運作的困難,甚至讓國民法官制度,可任由一位職業法官就能推翻6位國民法官的意見,完全不顧國民法感情,與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此外,113憲判8讓擄人勒贖唯一死刑的兩個殺人犯,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一旦非常上訴成功撤銷原判決,他倆就不再是死刑犯,而是被告,要用什麼證據證明他倆會逃亡?若不符羈押要件就得釋放,「就是毫無實務經驗的大法官所捅出來的簍子。」

吳宗憲提及,自己先前從實務角度提出問題,卻被許多民進黨政客及側翼造謠是亂講。大法官被提名人林麗瑩雖認同他的論點,卻僅說可以請法院「加速審判」。但現今殺人案件,光被告聲請「精神鑑定」就耗費多時,遑論審判速度更取決在法官個人的訴訟指揮節奏,導致「因人而異」,並非制度的完善。所以林麗瑩被提名人雖已意識到問題,仍提不出法制上解決之道。

吳宗憲表示,他從未期待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審查時,一定要說出他想聽的話,或是在公共議題上與他見解相同,但希望大法官的被提名人能具有對抗當權者的勇氣,敢誠實面對問題、敢向政府說違憲、敢對政府說 NO、並堅持做出最正確的決定,「林麗瑩主任,您做得到嗎?」(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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