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賴清德17項因應策略 內政部修正中國人在台定居「須放棄中國護照」

為落實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明定未來中國人士申請來台定居,應提出喪失中國戶籍,並檢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賴清德今年3月召開國安高層會議,針對5大國安及中國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包括針對申請中國大陸證件進行必要清查管理,以及中國人士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照台灣法律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等。
根據《中央社》報導,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明定中國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應提出喪失中國戶籍,並檢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修正草案指出,這是參考陸委會函釋,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原籍」,是指不能保有中國人民身分,也就是包含在中國設有戶籍、領用中國護照等,足以表彰具中國身分的證明,避免實務上有中國人民在放棄(註銷)戶籍後,仍申領持用中國護照,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
修正草案說明,因此該草案將「喪失原籍證明」,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此辦法目前已結束預告期,蒐整意見後將另行公告上路時間。(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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