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使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債務展延之利率補貼更符合市場之利率水準,金管會預告「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下稱本辦法)之修正草案。目前本辦法第4條所定補貼利率上限係參考98年8月莫拉克風災之補貼利率標準及當時市場利率水準所定。鑑於近年利率調升,爰有調整補貼利率上限之必要性,嗣金管會於113年5月21日邀集中央銀行、內政部、農業部、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等金融相關同業公會,以及在災區設有分支機構之金融機構召開「研商0403花蓮震災金融協助措施會議」,並就調升本辦法第4條所定利息補貼上限,討論後決議,參考金融機構實際平均貸款利率,調整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貸款補貼利率上限,並自113年4月3日生效。爰修正本辦法第4條及第15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金融機構平均貸款利率調整貸款補貼利率上限,請詳附表。(修正條文第4條)

二為協助0403花蓮震災災民,並使金融機構積極辦理受災居民申請債務展延,本次修正第4條所定各類貸款補貼利率上限,回溯自113年4月3日起生效。(修正條文第15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本辦法第4條及第1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6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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