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暨「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條文草案
為促進我國資產管理市場發展,引進多元化金融商品,提供投資人多元化之投資商品,開放主動式ETF及被動式多資產ETF,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暨「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條文草案,將於近期辦理法規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主動式ETF基金種類並訂定相關規範:
(一)現行法規對被動式ETF規範之中文名稱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考量基金更名影響層面廣泛,爰被動式ETF名稱仍將維持現行中文名稱(即指數股票型基金);而今新增主動式ETF之中文名稱為「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二者皆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商品。
(二) 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主動式ETF)為基金種類之一,明定主動式ETF之定義、投資範圍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等應遵循事項及規範。
(三)考量主動式ETF係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者,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為利投資人辨識及區別商品特性,應於基金名稱標明主動式字樣,並明定投資於股票或投資於債券之主動式ETF應分別適用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之相關規定。
(四)衡酌參與證券商報價及造市需求,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比照被動式ETF,明定主動式ETF上市(櫃)後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等規範。
(五)於公開說明書充分揭露主動式ETF之商品特性及當主動式ETF設有績效指標時之相關說明。
二、放寬被動式ETF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得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被動式ETF)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時,指數編製規則應明定各類成分證券配置比例,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另指數名稱應標明平衡字樣,以及不得以該指數發行槓桿型或反向型被動式ETF等相關應遵循規範。
三、另為因應公司法第156條規定,明定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之融資融券相關規定。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35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新增主動式ETF基金種類並訂定相關規範:
(一)現行法規對被動式ETF規範之中文名稱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考量基金更名影響層面廣泛,爰被動式ETF名稱仍將維持現行中文名稱(即指數股票型基金);而今新增主動式ETF之中文名稱為「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二者皆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商品。
(二) 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主動式ETF)為基金種類之一,明定主動式ETF之定義、投資範圍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等應遵循事項及規範。
(三)考量主動式ETF係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者,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為利投資人辨識及區別商品特性,應於基金名稱標明主動式字樣,並明定投資於股票或投資於債券之主動式ETF應分別適用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之相關規定。
(四)衡酌參與證券商報價及造市需求,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比照被動式ETF,明定主動式ETF上市(櫃)後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等規範。
(五)於公開說明書充分揭露主動式ETF之商品特性及當主動式ETF設有績效指標時之相關說明。
二、放寬被動式ETF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得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被動式ETF)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時,指數編製規則應明定各類成分證券配置比例,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另指數名稱應標明平衡字樣,以及不得以該指數發行槓桿型或反向型被動式ETF等相關應遵循規範。
三、另為因應公司法第156條規定,明定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之融資融券相關規定。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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