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12年8月17日發布「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規劃精簡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8條至第31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至第33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下稱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以協助業者未來順利接軌於財務報告揭露IFRS永續資訊,並檢討現行規定酌作文字調整,爰參考113年8月1日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發行人年報準則)修正條文等相關規範,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精簡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編製作業:
(一) 精簡刪除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
1、參考發行人年報準則規定,刪除包括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簡明綜合損益表、業者及其關係企業發生財務週轉困難對業者財務狀況之影響等應記載事項。
2、上開精簡刪除事項,投資人仍可透過業者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期貨商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業者財務報告等管道取得相關資訊。
(二)開放索引方式揭露,簡化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編製作業:考量部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資訊已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期貨商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業者之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資訊編製尚需耗時審核校對及排版,爰增訂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如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期貨商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者,得以資訊索引方式揭露之規定,且所公告申報之資訊視為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之記載事項。
二、檢討現行規定酌作文字調整:配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名稱修正為「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修正旨揭準則援引之法規名稱;另參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範,修正應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及薪資等相關資訊。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考量本次主係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有助減輕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之作業負擔,本案修正條文預計自113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時適用,為利業者儘早調整俾有充分準備時間,爰縮短法規預告期間,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
聯絡電話:(02)2774-7401 證券商管理組
(02)2774-7167 期貨管理組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精簡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編製作業:
(一) 精簡刪除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
1、參考發行人年報準則規定,刪除包括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簡明綜合損益表、業者及其關係企業發生財務週轉困難對業者財務狀況之影響等應記載事項。
2、上開精簡刪除事項,投資人仍可透過業者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期貨商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業者財務報告等管道取得相關資訊。
(二)開放索引方式揭露,簡化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編製作業:考量部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資訊已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期貨商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業者之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資訊編製尚需耗時審核校對及排版,爰增訂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如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期貨商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者,得以資訊索引方式揭露之規定,且所公告申報之資訊視為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之記載事項。
二、檢討現行規定酌作文字調整:配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名稱修正為「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修正旨揭準則援引之法規名稱;另參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範,修正應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及薪資等相關資訊。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考量本次主係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有助減輕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之作業負擔,本案修正條文預計自113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時適用,為利業者儘早調整俾有充分準備時間,爰縮短法規預告期間,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
聯絡電話:(02)2774-7401 證券商管理組
(02)2774-7167 期貨管理組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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