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業實施「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第四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調適措施

為我國保險業者順利於115年起實施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並鼓勵其持續精進公司財務業務發展及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參酌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於今(113)年12月5日訂定發布「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下稱ICS)、國際作法及國內保險相關機構與保險業者所提意見,並考量國內保險市場現況後,提出第四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調適措施如下:

一、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參考上述IAIS於113年12月5日發布之ICS版本,納入其修正估計保險負債現值之方法論、利率風險、非違約利差風險(Non-Default Spread Risk,NDSR)及風險資本抵減稅賦之計算公式等項目。

二、保險業申請且經核准採用過渡措施者,以採用過渡措施前所計提之風險資本作為計算可計入第一類限制性資本(T1L)及第二類資本(T2)之限額。

三、保險業應計提非違約利差風險(NDSR)之風險資本,比照第三階段所定長壽、脫退、費用及巨災風險等新興風險,訂定15年自0%線性遞增至100%之過渡性措施。

四、有關計提保險風險資本之加壓幅度,為考量我國保險業實際經驗,經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以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之國人死亡率及罹病率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經驗生命表資料及保發中心統計等資料進行校準後予以調整,包括死亡風險由原ICS所訂之12.5%調整為10%、長壽風險由原ICS所訂之17.5%調整為10%、罹病風險(長期、一次性給付)由原ICS所訂之20%調整為7.5%,以及脫退風險由原ICS所訂之40%調整為35%,以妥適反映我國人身保險業實際經營之保險風險;惟金管會將請保發中心更新至最新數據,請全體保險業進行試算,檢視結果微調加壓幅度。

五、另有關計提利率風險資本之加壓幅度,經保發中心以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截至112年底之公債殖利率曲線進行校準後,加壓幅度確有在地化空間,惟考量近期市場利率波動仍頻,將再更新相關數據至113年底後,請全體保險業進行試算以確定適合我國市場環境之加壓幅度。

六、至於外界所建議調整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採用計算風險值(VaR)之信心水準以及高利率保單之認定標準以擴大適用調適措施之範圍等二項,金管會將於保險業後續辦理在地化情境之試算影響後,再綜合考量參採之可行性。

為協助我國保險業者順利實施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金管會已陸續發布四階段之協助措施,後續將辦理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相關規定之修訂工作,納入各項調適措施之內容。另金管會表示仍將持續觀察國外實施清償能力制度之作法,如整體經濟金融環境於實施新制度前後發生顯著變化,將適時進行相關制度之檢討。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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