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提升財務報告資訊揭露之攸關性及參考外界建議簡化財務報告附表揭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擬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刪除部分附表資訊:考量現行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之部分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包括公司買賣有價證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等,以及主要股東資訊,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已有公告申報相關資訊之規定,考量該等資訊已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即時取得,爰刪除該等事項之揭露規定,並配合刪除相關附表格式。
二、 提升資訊揭露之決策有用性:為提供投資人有用之決策資訊,爰將現行應個別揭露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修正為依重大性原則判斷單獨或彙總揭露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並配合修正相關附表格式。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主係簡化財報附表之資訊揭露,尚無增加公司遵循成本,修正後將有助於聚焦對投資人決策攸關之資訊,提升資訊揭露之有用性,並可減輕公司財報編製作業負擔,預計公司自申報114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即可適用本次修正規定。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 刪除部分附表資訊:考量現行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之部分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包括公司買賣有價證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等,以及主要股東資訊,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已有公告申報相關資訊之規定,考量該等資訊已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即時取得,爰刪除該等事項之揭露規定,並配合刪除相關附表格式。
二、 提升資訊揭露之決策有用性:為提供投資人有用之決策資訊,爰將現行應個別揭露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修正為依重大性原則判斷單獨或彙總揭露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並配合修正相關附表格式。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主係簡化財報附表之資訊揭露,尚無增加公司遵循成本,修正後將有助於聚焦對投資人決策攸關之資訊,提升資訊揭露之有用性,並可減輕公司財報編製作業負擔,預計公司自申報114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即可適用本次修正規定。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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