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第15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促進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業務發展並活化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商品,已研擬「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第15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茲臚列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促進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發展,鼓勵業者持續進行商品研發與創新,就現行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申報保險商品無法適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規範者,僅得依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瑞士及澳洲等6個國家保險監理機關頒定之規定或該國家或地區專業學(協)會訂定之相關精算準則規範辦理,新增得依新加坡相關精算準則規範辦理準備金提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二、因應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創新保險商品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進行保險負債部位避險之需求,增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從事被避險項目為「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目以外之保險負債部位所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辦理程序,以利遵循。(修正條文第15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另鑒於本次修正草案業與產、壽險公會及業者充分溝通,並為利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促進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業務發展,對於強化我國在國際金融市場的地位等具相當助益,為使整體政策成效得以彰顯,預告期間為14日。

檢附「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第1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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