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證券商負債淨值比之負債總額計算得扣除項目

為因應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以及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持續透過「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台」廣納各界建議。經學界及業界委員於該平台證券期貨法規檢視工作小組提出建議放寬證券商負債淨值比計算,金管會業於114年3月18日發布令釋,放寬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負債淨值比之負債總額計算得扣除項目。

本次修正重點:鑑於證券商辦理承銷作業與代辦理股務作業所生之代收款項屬證券商代收代付性質之過渡性負債,以及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餘額之運用與控管作業已有相當安全性及流動性。因此,金管會在兼顧證券商風險控管及提升營運效能之衡平,並考量證券商之業務推動,經參酌前開工作小組會議決議,爰放寬證券商負債淨值比之負債總額計算,新增得扣除辦理承銷有價證券或股務代理業務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負債,以及交割專戶分戶帳客戶權益之50%。

金管會將持續透過產官學合作的平台,主動積極廣納各界對金融政策及法規建議意見,建構安全與發展併進的金融市場,進而提升我國證券期貨業之國際競爭力。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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