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以下稱本辦法),已完成法規預告,並依行政程序發布。
金管會表示,為提升金融資安防護能量及保障使用者權益,並因應金融監理需要,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時,該查核報告須具合理確信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二、 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十億元或使用者人數達二百萬人以上者,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負責資安相關工作。(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
三、 為配合電子支付機構及會計師就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實務作業情形,明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檢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支付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表示,為提升金融資安防護能量及保障使用者權益,並因應金融監理需要,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時,該查核報告須具合理確信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二、 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十億元或使用者人數達二百萬人以上者,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負責資安相關工作。(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
三、 為配合電子支付機構及會計師就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實務作業情形,明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檢附「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支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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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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