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為提升公司債之投資性及流通性,增進投資人權益,金管會規劃放寬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請求轉(交)換或請求認股之規定,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得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請求轉換:訂定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轉(交)換辦法或認股辦法隨時請求轉(交)換或請求認股,而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明定前揭修正自114年7月1日施行。

二、其他修正:配合經濟部組織調整修正本準則所列該部所屬單位名稱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本準則附表所列附件內容,以使相關用語一致。

金管會表示,開放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得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請求轉換,可賦予投資人更多彈性選擇轉(交)換及認股之時機,有助提升投資人權益,惟金管會提醒,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請求轉(交)換或認股者,依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規定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故無法參與當次股東會。

另114年7月1日前已發行之轉(交)換公司債,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後,由發行人修正轉(交)換辦法並向本會申請更正後,其持有人始得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請求轉(交)換。金管會將保持穩健、開放態度,適時調整監理措施,以維持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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