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
我國將於115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17),保險業財務報告之會計項目表達方式將有重大變化,由於現行保險業繳交之監理年費係以實質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算,爰金管會配合研議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5條之保險業實質營業收入規定,以符合未來IFRS17下財務報表揭露內容,上述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保險業(產險業、壽險業、再保險業)實質營業收入依下列範圍計算:
保險業實質營業收入之範圍
加
項
減
項
(二) 修正規定適用年度:自計算116年度監理年費時適用。
本案修正規定業經金管會與保險業者多次溝通並獲共識。未來實施IFRS17後,保險業將採用修正後計算公式,並依據其財務報告揭露數據計算其監理年費之計繳基礎。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另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檢核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網頁內表達。
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保險業(產險業、壽險業、再保險業)實質營業收入依下列範圍計算:
保險業實質營業收入之範圍
加
項
- 一、保險收入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
- 二、淨投資損益,除下列項目外,以各會計項目之利益合計數為準:(不包括屬於分離帳戶之部分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淨變動)
-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以併計未分配盈餘項下之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後之利益數為準。
- (二)兌換損益以併計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後之利益數為準。
- 三、資產管理服務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
減
項
- 一、保險服務費用中之已發生理賠、其他保險服務費用及與過去服務有關之變動(已發生理賠負債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之變動)。
- 二、保險財務費用。(不包括屬於分離帳戶之部分)
- 三、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費用。
-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淨變動。
- 五、死利差互抵準備金之提存數。
(二) 修正規定適用年度:自計算116年度監理年費時適用。
本案修正規定業經金管會與保險業者多次溝通並獲共識。未來實施IFRS17後,保險業將採用修正後計算公式,並依據其財務報告揭露數據計算其監理年費之計繳基礎。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另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檢核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網頁內表達。
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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