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4年8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4年8月2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8299)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新臺幣6,000,000,000元一案,該公司因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14年8月25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95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8月25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8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投信)及其前基金經理人蔡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0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國泰投信委由網路行銷公司進行網路論壇輿論操作,以帳號留言之廣告內容強調報酬率,經查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失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二)國泰投信前基金經理人蔡OO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與公司經理之基金帳戶相同個股,且未向公司申報個人交易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
(一)針對違反事實理由(一)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對國泰投信處以糾正,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二)針對違反事實理由(二)部分,經審酌違失情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國泰投信停止前基金經理人蔡OO6個月執行業務。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90
肆、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8月2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投信)。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8款及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新光投信提供媒體涉及基金促銷之新聞稿內容,有使人誤信保證獲利及投資績效預測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以糾正,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90
伍、處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8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海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能海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4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4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能海公司前揭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4
一、預計114年8月2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8299)申報募集與發行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新臺幣6,000,000,000元一案,該公司因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14年8月25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95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8月25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8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投信)及其前基金經理人蔡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0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國泰投信委由網路行銷公司進行網路論壇輿論操作,以帳號留言之廣告內容強調報酬率,經查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失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二)國泰投信前基金經理人蔡OO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與公司經理之基金帳戶相同個股,且未向公司申報個人交易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
(一)針對違反事實理由(一)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對國泰投信處以糾正,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二)針對違反事實理由(二)部分,經審酌違失情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國泰投信停止前基金經理人蔡OO6個月執行業務。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90
肆、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8月2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投信)。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8款及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新光投信提供媒體涉及基金促銷之新聞稿內容,有使人誤信保證獲利及投資績效預測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以糾正,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90
伍、處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8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海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能海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4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4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能海公司前揭違規行為,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4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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