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事業逾30日未退款,遭罰!
公平會於今(16)日第1590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全球公司)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傳銷管理法賦予傳銷商參加傳銷事業有30日的猶豫期,及猶豫期後仍可隨時提出終止契約退出傳銷事業,且明訂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申請,應於法定期限30日內辦理完成。據公平會調查,東森全球公司於109年11月至110年9月底受理傳銷商申請退出退貨案件中,有百餘件未於法定期限辦理退出退貨,影響傳銷商權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商若發現不適合經營傳銷業務,應以書面向傳銷事業辦理退出退貨,相關範本可參考公平會網站(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1170&mid=1170)。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應留意辦理期限,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傳銷管理法賦予傳銷商參加傳銷事業有30日的猶豫期,及猶豫期後仍可隨時提出終止契約退出傳銷事業,且明訂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申請,應於法定期限30日內辦理完成。據公平會調查,東森全球公司於109年11月至110年9月底受理傳銷商申請退出退貨案件中,有百餘件未於法定期限辦理退出退貨,影響傳銷商權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商若發現不適合經營傳銷業務,應以書面向傳銷事業辦理退出退貨,相關範本可參考公平會網站(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1170&mid=1170)。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應留意辦理期限,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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