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知名企業簽了合作契約?虛構關係小心受罰!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11年6月15日第1603次委員會議決議,安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潔公司)及新享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享公司)銷售「1800ml 小蒼蘭洗髮露」商品,宣稱安潔公司已與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品公司)簽約合作,未來將在誠品公司信義店獨家銷售案關商品,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安潔公司及新享公司各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新享公司接受安潔公司委託,處理該商品電視通路行銷及製作電視購物節目,新享公司坦承因品牌形象與銷售廣度考量,建議安潔公司進駐誠品公司櫃點銷售,然事實上安潔公司並未與誠品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新享公司卻自行製作並於直播現場展示與誠品公司彼此間有銷售合作關係之契約。
公平會表示,事業與其他知名企業間的合作關係常可顯示其經營努力的程度,將會影響交易相對人對該事業商品品質之評價,並成為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故事業於廣告上就與其他事業間之合作關係應盡真實表示之義務。安潔公司及新享公司於電視購物頻道銷售案關商品,不實敘述與誠品公司有合作關係,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係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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