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說無憑!加盟重要資訊應於加盟前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充分揭露!
公平會於113年12月31日第173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佳元蔥油餅舖於招募「佳元蔥油餅舖」品牌加盟過程,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加盟存續期間,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等7項加盟重要資訊給有意加盟者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複製前人的成功模式,進入加盟體系,是多數人一圓創業夢的常見選擇。加盟總部招募加盟時,其為加盟資訊提供者,屬於資訊優勢的一方,應在簽約前充分揭露各項加盟重要資訊供有意加盟者評估、想清楚後再決定是否要加入,方足以衡平雙方地位,而加盟總部提供重要資訊應有憑有據,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以及例如通訊軟體Line等多元方式,提供給有意加盟者進行瞭解評估。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佳元蔥油餅舖於招募加盟過程,僅以口述說明,沒有以紙本或電子媒介等方式充分且完整提供前述7項加盟重要資訊,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該加盟者可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所以公平會開罰5萬元。
公平會最後呼籲,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總部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總部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複製前人的成功模式,進入加盟體系,是多數人一圓創業夢的常見選擇。加盟總部招募加盟時,其為加盟資訊提供者,屬於資訊優勢的一方,應在簽約前充分揭露各項加盟重要資訊供有意加盟者評估、想清楚後再決定是否要加入,方足以衡平雙方地位,而加盟總部提供重要資訊應有憑有據,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以及例如通訊軟體Line等多元方式,提供給有意加盟者進行瞭解評估。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佳元蔥油餅舖於招募加盟過程,僅以口述說明,沒有以紙本或電子媒介等方式充分且完整提供前述7項加盟重要資訊,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該加盟者可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所以公平會開罰5萬元。
公平會最後呼籲,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總部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總部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請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7&docid=11795)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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