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事業逾30日辦理傳銷商的退出退貨 公平會開罰!
公平會在本(1)日第1771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太赫茲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傳銷商終止契約的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太赫茲公司以傳銷商寄發的存證信函非該公司所規定的書面格式為理由,要求傳銷商應填寫該公司規定的終止契約申請書,以及提供相關資料才能受理退款,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傳銷商提出終止契約的方式,只要以「書面」方式通知即可,並沒有就書面的格式內容加以規範,因此,太赫茲公司在接獲傳銷商存證信函的書面申請,未依法定期限30日內辦理傳銷商的退出退貨,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在接獲傳銷商以「書面」辦理退出退貨時,就應依法於30日的法定期限內完成退款,以免受到裁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會表示,太赫茲公司以傳銷商寄發的存證信函非該公司所規定的書面格式為理由,要求傳銷商應填寫該公司規定的終止契約申請書,以及提供相關資料才能受理退款,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傳銷商提出終止契約的方式,只要以「書面」方式通知即可,並沒有就書面的格式內容加以規範,因此,太赫茲公司在接獲傳銷商存證信函的書面申請,未依法定期限30日內辦理傳銷商的退出退貨,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在接獲傳銷商以「書面」辦理退出退貨時,就應依法於30日的法定期限內完成退款,以免受到裁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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