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修正草案」 明定父母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要求

考量《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第1085條所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之藉口,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本部提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今(28)日審查通過。


本次修正第1085條,規定「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之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之意旨。


附件:行政院113年11月28日審查通過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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