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業要納管學者籲:採差異化監理

融資租賃業要納管學者籲:採差異化監理
淡江大學財金系教授聶建中投書指出,避免融資租賃納管美意變爭議,建議採取差異性監理。(圖/學者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金管會近日啟動融資租賃業監理改革,預計將四家上市櫃集團旗下12家融資租賃子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管理。淡江大學財金系教授聶建中投書指出,監理改革方向值得肯定,但若未釐清業務差異、分類監理,恐讓「美意變爭議」,無法有效保障消費者,更可能衝擊市場運作與中小企業資金調度,建議採取差異化監理,兼顧市場秩序與經濟彈性。

聶建中指出,對許多消費者與企業而言,融資租賃服務補足了傳統金融貸款無法滿足的需求,提供更具彈性的資金渠道。從分期購物、租車出遊,到企業設備採購,處處可見租賃應用。

目前融資租賃產業在法制面仍處於「制度灰區」,多數業者僅間接適用公司法、民法或消保法。此次納管行動是融資租賃業邁入金融監理體系的里程碑,此舉不僅象徵融資租賃產業正式跨入金融監理架構,也意味著未來將比照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業接受更高規格的自律與規範。

聶建中肯定改革方向,但提醒監理不適合一體適用,消費型與法人型設備融資的風險特性與交易邏輯大不相同,在制度設計上應採取「消費金融與企業金融分流」方式,分開考量。

聶教授分析,若監理將消費型與法人型兩者混為一談,可能帶來三項負面影響:

一、監理資源錯置、執法成本飆升,主管機關需耗費人力查核大量低風險、低爭議案件,反而無法有效聚焦處理高風險消費性爭議。

二、企業型租賃過度金融化,失去彈性,若強加資本適足與風控回報等金融監理標準,將扭曲租賃本質,使業者承擔不對等的法遵成本,限制創新與效率。

三、中小企業資金斷鏈風險升高,中小企業仰賴租賃解決資金與設備需求,若業者因監管壓力限縮業務,最終受損的是實體經濟與就業市場。

他指出,歐盟、美國與日本早採行依用途與對象分類監理原則,針對自然人消費行為,納入消費者保護架構;而法人型租賃則回歸商業契約自治與民法治理。台灣若未依此原則區隔,恐導致錯殺市場效率、也無助風險控管。

對於「融資專法」的設立與否,聶教授則持保留態度。他認為應以金保法為主軸,加強資訊揭露與契約管理來保障消費者,同時在維持風險自負的原則下,保留法人型融資租賃的彈性空間。聶建中強調,制度改革目的是讓各類業務能在合理規範下發揮功能,而非限縮發展。

面對金融監理範圍擴展,聶建中呼籲政策設計應回歸市場本質,在建立規範的同時,更要考量執行可行性。唯有兼顧監理與彈性,才能讓金融制度擺脫「實務上發展阻力」疑慮,成為產業升級與經濟穩定的實質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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