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 OECM】構築海域生態網 海保署鼓勵民間踴躍參與
CNEWS 匯流新聞網記者胡照鑫、林佑威/高雄報導
為響應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大會《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COP15提出的「30×30」保育目標,台灣率先將OECM(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又稱海洋有效保育區)納入《海洋保育法》及子法中,成為全球首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綜合規劃組科長楊蕙禎表示, 今年 7 月 1 日《海洋保育法》子法上路後,明訂 OECM 定義、申請資格、檢核要件及十二項生物多樣性認定指標,讓企業、開發單位、NGO 及民眾可以清楚掌握申請流程。
OECM 指的是在不劃設傳統保護區的前提下,由政府或授權管理單位,採取有效區域性措施,持續維護生態系功能並達成生物多樣性保育成效。楊蕙禎指出,海域OECM與陸域保護區最大差異在於「空間結構」與「管理架構」,海域為公有資源,需由海保署或受委託的管理單位協同漁民、原住民等利害關係人與地方政府協商,確定具體管理措施;陸域則因私有地界明確,由林務局或地方政府透過較具彈性的指引管理。
台灣目前已有離岸風電基座、工業港口、人工魚礁等開發單位詢問海域 OECM 申請事宜,國營企業如台電、中油,大型開發商如台泥和平工業港,以及具傳統利用權的原住民部落都曾向海保署洽詢。申請者可先提送「潛在 OECM」申請書,等到利害關係人共識凝聚、生物多樣性監測效益顯現後,進一步升格為「既有 OECM」。
楊蕙禎表示,海域 OECM 以「生物多樣性價值認定」為核心,法規列舉十二項要件,任一達標即具申請資格;若尚未完全達成,但已具備管理計畫與長期保育成效評估,也可先行登錄為潛在 OECM。以中油大潭藻礁與台泥和平工業港為例,都已經開始建立生態監測與管理方案,正準備提交資料。
針對「入法後是否有罰則」的疑慮,楊蕙禎特別說明:「法規僅規範認定程序,並未強制認證成功後的管制措施,也不會因申請或認證而施加罰則或標籤化管理。」海保署官網清楚載明,OECM 認證與後續管理分段查核,並無任何刑事或行政處罰條款,安心保障企業與團體的參與意願。
為深化海域與陸域保育鏈結,海保署未來將與林保署推動海域到陸域的跨域 OECM,一體化看待生態系統連通性,像是潮間帶地區可同時取得陸域及海域OECM認定,展現整體生態網絡的保育成效。
為吸引更多民間自主參與,楊蕙禎分享,常以「學歷認證」為比喻,對外溝通海域 OECM 的意義。「不管是上學或是自學,兩種體制最終都能取得學歷認證,這份最終學歷認證就好比是生物多樣性,所以不管是保護區或是 OECM,最終就是希望達到保育成效。」未來海保署將持續舉辦線上線下座談、工作坊及現地踏勘,並提供教學影片、成功案例故事專區及互動式問答平台,鼓勵漁民、學界、企業及 NGO 共同投入,落實「30×30」目標。
照片來源:CNEWS 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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