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吳思瑤罷免案不能繼續? 北高行駁回賴苡任聲請假處分!

[周刊王CTWANT] 立委吳思瑤罷免案進入第二階段連署程序,但提議領銜人張克晉於5月初退出,聲請人賴苡任為防罷免案中止,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中選會接受其遞交連署資料並續行查對。但法院認為聲請人資格不符、聲請對象有誤、法律條件不符,今(5)日裁定駁回。
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案已通過第一階段提議人門檻,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議領銜人張已領取連署人名冊,而徵求連署期間將在本月7日屆滿,張卻於114年5月1日公開聲明退出,故備補領銜人應自動遞補之。為避免系爭罷免案付諸流水,賴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明中選會應於罷免案屆滿日前,受理連署罷免函及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乙份,並依罷免程序續行查對。
然而北高行認為提出三理由駁回: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受理機關應為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並非中選會,賴要求中選會應受理連署罷免函及連署人名冊,是不正確的。再者,張公開聲明退出後,應由「備補領銜人」自動遞補,但賴並非「備補領銜人」而僅是「召集人」,召集人這個身分在選罷法裡並沒有法律地位,無法代表罷免案提出連署資料。
最後,賴還沒把罷免案的連署人名冊送交給負責辦理的選舉機關,就直接向法院提出假處分申請,因此難以認定他和中選會之間有什麼法律上的爭議或糾紛,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因此法院以聲請人資格不符、聲請對象有誤、法律條件不符,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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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周刊王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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