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車佔道最高罰3萬6 新北10個月累計開罰429件
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將未懸掛車牌車輛停佔道路的違規罰鍰,從原本的1萬800元大幅提高至3萬6000元,新制已於今年9月30日正式上路。

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14年1月至10月間,未懸掛號牌的汽、機車停占道路違規總件數有429件,較前一年同期增加77件。
日前一名江姓女子將未懸掛號牌的汽車停放在自家社區附近的道路上,遭警方開單舉發。江女不服罰則,辯稱該處屬於私有土地道路,不應受罰,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而經法院審理後,最終裁定江女敗訴,判決理由明確指出「該道路係為開放且為供不特定第三人通行,為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所定『道路』無訛」。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理停駛或繳銷車牌的車輛,因已無有效車牌可供懸掛,所以只能停放在私人場所,不可佔用道路或公有停車格。若要報廢車輛也應交由合法環保業者報廢回收,不得任意棄置路邊;如經查獲在道路上違規停放,除補徵稅費外,還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舉發,最高可處3萬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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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中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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