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咪退養要罰16萬? 合理嗎?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事發在幾個月前。嘉義一名李姓男子與林姓女子簽訂「愛心認養協議書」,在 2025 年 3 月將一隻黑貓交給李男飼養。然在簽約後約 1 個多月之後,李男通知林女可能要退養,並將貓由林女指定的「愛媽」照顧,而並非正式退回出養方。
之後,林女依協議書第 17 條要求李男支付 10 萬元違約金,再加上第 20 條之 6 萬元律師費,共計索償 16 萬元。李男不服,他認為自己只是轉由原告指定的愛媽照顧,並非「退養」,且簽約時未被清楚告知違約條款內容,認為10萬元罰金毫無比例性,他也質疑要他負擔律師費不合理。
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男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因為他有主動表示退養意圖,且實際交回貓咪。不過,協議書中「認養未滿 1 年退養應罰 10 萬元」的約定過於苛重、與比例原則不符,法院酌減該違約金為 1 萬5千元。就律師費部分,法院認為依據契約,由被告負擔是合理的,只是該案件性質屬簡易訴訟,訴訟金額不高、雙方勝敗比例等因素,酌定合理律師費為 2 萬元。最後,李男需支付 3 萬 5,000 元(違約金 + 律師費)及利息。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首先,由敗訴的一方負擔律師費用合理嗎? 一個訴訟中,當事人需要負擔兩種費用,一個是法院酌收的「裁判費」,另一個則是當事人有請律師時,需要付給律師的「律師費」。民事訴訟法已經有規定裁判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但律師費由誰負擔法無明文,費用也沒有一定的標準。民事案件一審級少則八九萬,高則數十萬皆有可能,按時計酬或按審級計酬也看雙方合意。律師費是各自負擔或是敗訴的一方負擔,也是私法自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糾紛發生前就事先約定。本件中,既然李男與林女之前已有合約約定,就依照雙方事前的合意,由敗訴的一方全額負擔律師費。只是法院似乎輕看了簡易訴訟的律師酬勞,依職權酌定李男只需要負擔兩萬元的律師費,看來已經給李男很多優惠(實際林女負擔的的律師費六萬)。
再來,李男事後認為 「認養未滿 1 年退養應罰 10 萬元」的約定過於嚴苛顯失公平,事後反悔。只是,協議書中的條款既然都是雙方事前約定,為何李男可以事後反悔?反悔的限度在哪裡? 的確,民法原則上採取私法自治原則,也就是即便法無明文,約定內容千奇百怪,只要當事人合意就可以成立有效。只是,私法自治也不是毫無限度,合約內容若是違反法律的強行禁止規定(像是合意禁親結婚、合意重婚等)、違反公序良俗(像是合意販毒給十萬、終身不得離職的約定)等都是無效的合意。另外,即便不是無效的合意,只要內容過於嚴苛,法院也可以依據裁量酌減或調整合意。
本案中,法院就是憑著「認養未滿 1 年退養應罰 10 萬元」、以及「敗訴一方負擔律師費六萬」的約定過於嚴苛、顯失公平,不符合比例原則等理由,調整了雙方的合約內容。
無論如何,訂合約前應該仔細閱讀合約內容,一有問題就跟對方討論好再簽合約,才是避免後續糾紛與訴訟勞累的最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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