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會帶給日本遊戲業界何種轉變?2025 年 12 月後 App 付費方式走向之律師專門解說報導
2025 年 12 月 18 日起,日本將會施行全新的法律「新智慧型手機法案」。2025 年第 58 號法律「智慧型手機特定軟體競爭促進法」,又稱「智慧型手機軟體競爭促進法(MSCA)」。簡稱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的此法是為了解決智慧型手機市場上因特定少數事業造成的寡占狀態而制定的法律。若再寫得更簡單點,就是「在 iOS / Android 的應用程式上,或許能使用到比現在更加便宜的付費系統」。
在進入本題前,筆者先簡單地為大家統整。
首先,受到新智慧型手機法案規範的事業會被指定為「指定事業」。新智慧型手機法案在 2025 年 12 月才會全面實施,目前被公正取引委員會指定的有三家公司,分別是「蘋果(Apple.Inc)」、「iTunes 株式會社(暫譯,原文:iTunes 株式会社)」及谷歌有限公司。
規範對象為「作業系統」、「應用程式商店」、「瀏覽器」及「搜索引擎」等四者,並指定以上對象定義為「特定軟體」。指定會是事業加上特定軟體的組合,套入上述指定事業加以考慮,可列舉出下述服務。
上述服務受到的規範如下:
內容如上所述。之後會再更加詳盡地一一說明,但其中老是被提起,遊戲業界中最為矚目的焦點就是「不論 App Store 還是 Google Play,規定收取 30% 的應用程式手續費太過高昂」。
簡單來說,要是在兩家應用程式商店上架銷售應用程式,就會收取 30% 的營收(※)。由於發行商是在預估此規定下設定費用,因此用戶也只得以相對的價格購買道具類商品。
※手續費體系有時會在特定狀況下降價
糾正的就是此點。往後公開宣稱「若使用我們的應用程式商店或付費方式,就可照手續費降低程度買到相對優惠的轉蛋道具」會比較容易。
當然也會有把手續費收入囊中,與現在情況沒有太多變化的未來存在。那時究竟哪家公司會受到嚴厲抨擊值得一看。
這次向愛玩遊戲的前野孝太朗律師請教,請他為我們具體解釋這號新智慧型手機法案。
此外,筆者認為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是一件大幅按下同情弱者的情緒,各方都能輕鬆找到定位談論的話題。直接高呼「瓦解 Apple 和 Google 帝國!」這類口號就能簡單地曉以大義。
但指定事業的革新不僅鉅細靡遺地改善上述各項服務並打磨至今。能從其造成的寡占狀態中闖出新天地的正是往後的第三方。
我想很多讀者都能了解雙方的心情,因此各位此刻就暫時回歸中立視角,以公平的觀點重新看待下述內容吧。
※本篇報導依進行採訪日期「2025 年 10 月 21 日」當下形勢撰寫。公正取引委員會或指定事業有所新發表時,請以該內容為準。
前野孝太朗(以下簡稱前野):容我事先說下前提,新智慧型手機法案並非是規範遊戲事業或玩家的法律,而是「規範寡占市場的部分事業,活化競爭的法律」。帶來的影響最後會輾轉地為大家帶來好處。簡單來說,在日本就是規範 Apple 及 Google 的法律。
4Gamer:其他公司應該是要看能從中搶下多少市占率?
前野:是的。各家遊戲事業並不會因這條法律而被賦予什麼義務,但事先確實把握「能因這條法律獲得什麼好處」就變得相當重要。
但現狀,敝事務所仍收到許多關於「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是怎樣的法律?」這類的諮詢,給了我這條法律還遠遠不被世人所熟知的印象。
4Gamer:畢竟也沒有所謂像「殺雞儆猴」這般最適合讓大眾得知最新法律,好懂的即時新聞。這邊再次要請您多多指教了,說到底,為什麼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會走到立法這個階段呢?
前野:智慧型手機已徹底普及日本許久,但身為手機基礎的部分軟體卻長久處於寡占狀態。
其中一例就是應用程式商店。目前手機應用程式幾乎都得經由 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 下載。在兩家應用程式商店上架的應用程式會跟發行商收取 30% 的手續費。
也就是玩家就算付了 1,000 日圓給遊戲公司,遊戲公司的營收也只會是 700 日圓。同樣地,也能解釋成就算玩家方支付 1,000 日圓,也只能買到相當於預估過手續費的 700 日圓道具。
4Gamer:就是日本社會中已耳熟能詳的仲介手續費。
前野:說到底,要說寡占有哪裡不好,那就是不會引發競爭。要是有著「20% 手續費的應用程式商店」、「10% 手續費的外部付費系統」等其他選項,市場競爭原理就會運作,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 也就得考慮做出削價競爭。
目前市面上姑且已經有「應用程式外可購買優惠道具之官方商店」存在,但現況因 Apple 及 Google 的關係很難宣傳,難以發展到可競爭的地步。
因此手續費也不曾低於 30%。這個現象對寡占企業以外的企業很不利對吧?為了打破這個僵局,才創立了新智慧型手機法案。
4Gamer:請您稍後在對各項做個別解說,想先請問新智慧型手機法案適用於手機外的電腦、平板及遊戲主機等對象嗎?像是「可在電腦上遊玩手遊的電腦版應用程式商店」等平台。
前野:這不構成直接規範對象。此法最多只將智慧型手機的作業系統或應用程式商店等視為規範對象。這是為了試圖「馬上立法打破集中在智慧型手機上,長久處於寡占狀態的僵局」。
4Gamer:正因針對手機,所以急切性很重要吧。
前野:正如您所說的。
4Gamer:那麼再請您說明何謂特定軟體及指定事業。
前野:特定軟體指的是「作業系統」、「應用程式商店」、「瀏覽器」及「搜索引擎」等四者。
指定事業指的是提供上述軟體並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由公正取引委員會進行指定。
機制上是經由公正取引委員會指定,指定事業才會首次受到特定軟體相關的各項規範。
4Gamer:請問目前看似會變為指定事業的有哪些公司呢?
前野:達到諸如「用戶達到 4000 萬人以上」等公正取引委員會設下的各項基準,企業才會被指定為指定事業。
在 2025 年 3 月,蘋果(Apple.Inc)、與其一同提供 App Store 的「iTunes 株式會社」,以及谷歌有限公司被指定為了指定事業。基本上可以認定為 Apple 及 Google 也沒問題。
4Gamer:趁此機會投身市場的第三方會有類似利多的補助嗎?還是說:「我們已經規範了,剩下就各憑本事了」?
前野:基本上是後者。機制上,比起直接補助,是藉由規範 Apple 及 Google 的行為來間接輔助第三方。
4Gamer:這部分倒是很公平。
前野:是的。畢竟此法僅僅是為了導正不公平的現況,目的是限制妨害自由競爭的行為。
4Gamer:雖說是我對法律生疏,但果然其他業界還是有著相似,同樣是規範獨佔企業的法律吧?
前野:代表的法律有「獨佔禁止法」。
4Gamer:啊──小學生就學過的內容,好羞恥。
前野:新智慧型手機法案在性質上也與其有部分相似,這次的情況也是有辦法適用獨佔禁止法的。
只不過,要是適用獨佔禁止法到作業系統跟應用程式商店等各別問題上就會很花時間。這個速度就最近的手機市場來說,雖然不到非常慢,但來不太及。
因此,就如剛才所說的,才唯讀對手機創立了能盡快發揮影響的新法。
4Gamer:以日本遊戲業界來說,若先不算進表現類型,還有其他大型的規範嗎?果然是完全轉蛋嗎?
前野:那是由景品表示法規範。在遊戲業界(也有關的法律)中,我想是第一次出現這麼大型的立法規範。
4Gamer:順帶一提,國外事例又是什麼情形呢?EU 也有立下類似的法律,但聽說被評價為「規範範圍太寬很費力」。
前野:搶先訂立類似法律的 EU 圈與日本相同,事前制定了全面的規定,規範了對象的服務。
但 EU 的數位市場法(DMA)中,其規範對象包含全部數位市場,涵蓋的對象服務從線上仲介服務、搜尋引擎、社群網路到影片共享平台等,涉及多個方面。
涵蓋的事業不只有 Apple 及 Google(Alphabet),連 Amazon 和 Meta 等都包含在內,所以影響正在擴大。
在這點上,日本由於只集中在「手機上的四種軟體」,所以是條更單純好懂的法律。
4Gamer:我熱切期盼的「新型 AirPods 即時翻譯功能」要是也牽扯上這條法律,企業也是有可能會做出「(因為難以製作成符合法規規格)無法販售」的判斷吧。其他像是美國,據說也剛好展開行動了。
前野:美國不像 EU 或日本是事先立下規定,他們的想法是遵照同日本獨佔禁止法的「反壟斷法」,透過訴訟謀求建構相關規則。
2020 年,以《要塞英雄》從 App Store 上下架這件事為開端,發展成了訴訟,美國的做法便是透過這種訴訟來議論全新的規定。
這些國外事例也對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早期立法的行動帶來間接的影響。
4Gamer:該怎麼說,這純只是印象,
日本並沒有給我如美國這樣,以被動卻又主動的做法迅速出擊的印象,「總之先全面性規範後觀察」這點反倒開始讓我覺得很有日本的風格。
前野:姑且容我補充一下,公正取引委員會算相當投入在這個問題上,從很早之前就已經有在行動了。
透過傾聽許多事業相關人士的意見,過去一段時間都積極地在調查事業為哪一方面發愁。其調查結果在 2023 年出爐,一年後就成立了新智慧型手機法案。
另外,公正取引委員會今年也多次舉辦說明會,像是在東京電玩展 2025 上也有演講,很積極地在行動。
4Gamer:那這樣看來,公正取引委員會暫時都得因新工作奔波了呢。
前野:我想是這樣沒錯。
4Gamer:從現在開始,想請問各項具體的規範內容。
前野:了解了。
具體規範內容一覽
4Gamer:首先想請問「應用程式商店間之競爭限制」指的是什麼內容?
前野:舉一例來說,至今為止取得 iOS 應用程式的管道基本上只限定透過 App Store 下載。那是因為 Apple 在規範中原則上禁止 Apple Store 以外的應用程式商店提供 iOS 應用程式。
但依據新智慧型手機法案,Apple 被禁止妨害其他事業提供應用程式商店。也就是往後或許會出現「發佈 iOS 應用程式的第三方商店」也說不定。
4Gamer:若要舉簡單的例子來解釋,那就是「由於 Google 的規範導致中國手遊市場上第三方平台業者林立的亂象」。
前野:您說的是。但話說回來,日本還不確定會變成那種局面。就現實層面上考量,即使提供新應用程式商店較之前容易,前方也是增添品牌選擇的自由競爭賽場。
從現況來看,Epic Games 已經表明會在 2025 年年內提供「iPhone/iPad 版 Epic Games Store」,至於其他事業就各憑其自行判斷了。
4Gamer:就算從徹底普及好懂的層面來看,也很難想像未來人們不再使用 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雖然不知道將來會有什麼變化。
那這樣一來,在遊戲業界中會有立即性影響的,看來就只有「限制利用指定事業外的付費系統」及「限制應用程式內提供用戶情報」了吧?這兩方面又是如何呢?
前野:前者是不得妨害使用第三方公司的支付系統(應用程式內付費以應用程式外之第三方服務支付的機制)。也禁止利用時收取不當手續費等情事。
後者是不得在應用程式內妨害顯示「應用程式外販售的道具價格」或「應用程式外網頁連結(導向應用程式外的 URL)」。
4Gamer:這兩者加起來的話會有什麼影響?
前野:兩者加起來,遊戲事業就能在應用程式內出示比在 Apple Store 及 Google Play 上購買還要便宜的支付手段,也能顯示購買所需的外部應用商店連結。
只不過,由於根據後續會提到的安全面要求會有例外,能想像 Apple 或 Google 會對這兩方面加諸一定的限制。也有著目前看不出來,具體上能以什麼形式變動的部分。
4Gamer:做不到讓現今用戶用熟悉的操作,「在應用程式內單次點擊,不須轉移畫面,就以外部支付系統支付」嗎?
前野:這我不好評斷,在沒看到 Apple 或 Google 應對的現狀下,轉移到外部官方應用程式商店再支付的模式應該會是首選吧。
不過到目前為止,應用程式內不能放置「可以更低價購買的外部應用程式商店的情報」或其網頁連結,應該也有用戶不知道自己平時遊玩的遊戲,其實使用外部官方應用程式商店的話就能以優惠價購買道具吧。光是能在應用程式內顯示這些情報,我想情況就會有很大的轉變了。
4Gamer:涵義雖然我想完全不一樣,但光看利用方式或費用,感覺和電信服務及廉價手機間的關係很相似。
前野:在稍微多花一道手續就會變便宜的這層意義上來說是這樣沒錯。
4Gamer:還有因「國外外部支付服務」加入,個人懷疑會不會又另外產生全新的稅金問題。
前野:那方面是國際稅務的領域,算是不同層面的問題。只不過因為現在是打進日本市場的大好時機,全世界的支付服務事業是有更多加入這個戰場的可能性。
4Gamer:到目前為止,所有話題聽起來對指定事業以外的事業只有利無弊,那在各方面是否有掛心之處呢?
前野:有的。就好懂的地方來講,就是安全層面的課題。
像是有出現因 Apple 或 Google 的限制變鬆,擔憂會變得更容易取得違法或有害的應用程式,或是因篩選沒正常發揮功能而對青少年帶來不良後果的呼聲。
4Gamer:是當今這個世代不可或缺的觀點呢。
前野:但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顧及到了這點。例如:在 EU 立下「不只應用程式商店,從網站也要能直接下載應用程式的義務」,但日本並沒有。這就是為了顧及到安全層面的結果。
而最一開始提到的應用程式商店間之競爭限制,若限定在確保資安等正當理由的範疇,規定指定事業也可設下限制。
4Gamer:到頭來,這方面還是成了防止「在新興應用程式商店下載應用程式後,發現內含病毒或惡意軟體」等類似事態的策略了?
前野:算是吧。
不論 App Store 還是 Google Play,目前 Apple 或 Google 都會先確實審查應用程式的內容,確定沒問題後再公開在商店。藉由這道手續防止有可能會發生在用戶身上,五花八門的消費者糾紛。
因此,就算是新智慧型手機法案,假如存在確保資安等理由,就能留有限制第三方公司應用程式商店的餘地。
要是有同樣理由,也能限制外部支付。例如:容許在顯示外部連結下,點擊後跳出「中立措辭內容的標語對話框」這一應對方式。
4Gamer:看來就算市場自由開放,安全面還是一大難題。包含我在內,日本的玩家們也會挑剔這點。
前野:以律師角度來看,條文中「妨害」這樣的措辭,也有以單純的反論,「拜託,這個限制並沒妨害到其他公司的行為」這一理由來辯護的餘地。
像是撰寫讓人不會想利用的規定等等。雖然各家事業都能提供應用程式商店,但安全審查為必要步驟,藉由設下極為嚴格的審查基準,讓其他事業喪失可提供的期望,換句話說,就是能思考出「雖然沒有妨害,但能讓第三方實際上無法提供」這種手段。
4Gamer:真像是律師的論點。
前野:當然,為了不讓特定事業做出這種應對,公正交易委員會設下規定,已經出台了方針。那就是設定過頭的手續費或審查基準這類作法也相當於「妨害」。
但現況仍留有大幅解釋的餘地。到法律施行前,相關人士之間發生角力的可能性仍非常高。
4Gamer:最終定案還是端看最後的角力結果?
前野:是的。我想不論 Apple 還是 Google,大概都會在施行前發表某些應對才是。緊接著,公正取引委員會就會仔細審查吧。
傾聽事業有何意見,若有必要,也有可能同時要求 Apple 或 Google 進行修正。
4Gamer:再進一步說,我想每家事業都有各自微妙不同的打算,那 iOS 及 Android 平台間是否會有不同的規定呢?
前野:當然有。畢竟就算在目前這個階段,iOS 及 Android 平台間的規定也有些許不同。那部分也全憑對照調整了吧。
4Gamer:我最近和往後會涉及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的幾位相關人士談過,大家給我的感覺都是「到頭來還是得看 12 月後的實際狀況,現在沒辦法強勢出頭」。
前野:正如我上次在終端使用者授權協議的專訪中提到的,到頭來,支配平台的規定有時候比法律還要強勢啊。不論法律怎麼寫,首先都得先遵從平台的規定。因為在主張違法的期間內,可是會無法繼續營運自家的應用程式。
因此,平台規定沒到位前,我想就如您所說的,很難訂定戰略。不過,應該是不至於推出完全無視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的規定,先行檢討外部支付等事項我想不會有什麼損失。
4Gamer:順帶我也想提一下有關我們媒體的話題,複數事業對我們說:要是以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為踏板轉向新戰場的人多數被視為「前往打垮 Apple 及 Google 帝國的勇者」…… 不對,「是被媒體這樣寫的話會很困擾」。一讓用戶對我們抱有野心家這樣的既定印象,就會影響到我們之後的品牌故事。
所以,算是對我們媒體的抱怨吧(笑)。其它事業好像希望用戶以不過是純粹的未來志願,正直的挑戰者這個角度來看待他們。雖然實際上是扛著十字鎬的淘金客,不對,我想各家事業覬覦的是十字鎬賣家這個定位。
前野:實際上就是淘金客沒錯(笑)。
畢竟能自行研發應用程式商店和外部支付的事業不多,身為營利企業,我認為覬覦全新平台業者的立場是再自然不過。正可說已經產生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所期望帶來的競爭了。
4Gamer:就個人來說,我認為應用程式商店以「線上社群專用遊樂場」的路線能走出一條活路。不過,巨大的挑戰成本是無從想像的,因此這就全憑夢想的大小了。
外部支付除了以第三方公司為對象提供方案外,我現在還在妄想,若是遊戲公司龍頭甚至可準備「自家外部支付系統」,建構不僅價格優惠,還能提高自家應用程式品牌力的付費方式(購買轉蛋道具即隨附周邊商品或演唱會抽選券等)。
前野:感覺會有這些動作呢。而其結果會引起用戶數或手續費的變動,催生出健全的市場競爭。說到底,要是市場不健全,困擾的可是用戶。
雖然這是假設,如果哪家事業的外部支付系一枝獨秀,那時該家事業有很大的可能會「提高手續費」。
4Gamer:啊──PayPay 或 Uber Eats 也看過這種發展……
前野:(笑)。不過,只要有良性的競爭,其他事業就會用更有競爭力的手續費及服務來抗衡,應該是不致於一枝獨秀。
4Gamer:那讓我們回到正題。請簡單告訴我們其它有關的規範。
前野:剩下的內容中較重要的是禁止指定事業「對應用程式事業不公平之對待」的條文。
雖然這不限於遊戲,但我想各位應該時有耳聞各應用程式商店「雖然不清楚審查內容,但不能繼續提供應用程式」、「應用程式突然被停權」這類相關的新聞。
往後對於這種局面,就有用「那是不公平對待」來反駁的這把武器可用。當然,會要求反駁遵守法則,但這肯定會成為重要的規定。
4Gamer:雖然不多,但從過去到現在,偶爾就會聽說傾注全力製作的遊戲沒通過審查,而淚流滿面地凍結專案的情形。
前野:不限於審查,當受到任一不當對待時,我認為首先都能檢討以這條規定反駁或向公正取引委員會要求提供情報。
接著,「限制其他事業連結由作業系統控制之功能」的內容則是不論對哪家事業,都要確實開放作業系統的控制功能。這將聯繫到遊戲開發人員群體能更加輕易地開發活用作業系統功能的應用程式。或許存在當手機配對周邊裝置時,能更簡便地利用作業系統功能等影響。
4Gamer:原來這對創作者也有影響。
前野:此外,「禁止使用指定事業以外的瀏覽器引擎」與遊戲沒有直接關係,這是禁止 Apple 或 Google 妨害採用自家以外瀏覽器引擎的條文。
「檢索中優先顯示自家服務」則是禁止使用搜尋引擎時優先顯示自家服務。
4Gamer:如果手機跟電腦上的搜尋結果有明顯改變的話就有趣了。
前野:另外,在概要資料上雖然省略了,若是應用程式內使用社群登入功能,則會禁止強制利用 Apple 或 Google 提供的方式。
簡單來說,是指 iOS 應用軟體上就算導入了社群登入,也可不顯示「Sign in with Apple」此選項。這也對遊戲事業有影響吧。
4Gamer:正可說是知情後,看似有得活用的內容。
前野:還有就是「指定事業的服務預設定」。
本條的內容是在作業系統初次啟動等情況下,設法讓一般用戶也可以簡易操作變更預設定,以及不固定瀏覽器或檢索應用程式為自家服務,必須要顯示其他同種類服務選項的選擇畫面。
例如:現在若是 iOS 平台,瀏覽器就預設為 Safari;Android 平台就預設為 Google Chrome,但生效後就必須顯示可更改成其他服務的選項。雖然我想這跟遊戲也沒有直接關係。
4Gamer:但這是我個人最在意的部分。首先,「改成簡易操作」這點只是當局的感受吧?
前野:這部分,公正取引委員會姑且有公開具體方針。舉一例來說:像是「將操作畫面集中在一處,讓用戶較容易發現」、「顯示可變更預設定主旨的文本」等。
因此,我想照著方針去製作應該就不會有問題。
4Gamer:這是類似服務解約時不要一直踢皮球的感覺?
前野:有點類似。因為這條文是讓用戶更易於存取要操作好幾次才會出現的階層選單。
4Gamer:只不過,我想這個項目是新智慧型手機法案中唯一能對排版以上的創意提出意見的權利。
因此,同樣身為一名用戶,我對這個項目沒有任何不滿,但另一方面,我也在想這一句是不是最讓指定事業的創作者不開心。
前野:有可能呢。Apple 或 Google 的負責人或許真會主張「這樣哪裡不是簡易操作!」。
只不過,就常理來說,本來就存在「可接受部分寡占企業把對自家有利的設計說成創意嗎?」這樣的問題。諸如現在蔚為話題的 Amazon 詐欺性設計模式(自動登錄收費會員、誘發解約難度)等問題,連那樣複雜又會搞混消費者的設計,我們社會卻以創意之名接納,這樣好嗎?
我會思考,用同樣的創意一詞概括這些行為和遊戲創作這樣好嗎?雖然這內容跟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沒有直接關係。
4Gamer:啊──經你這麼一說,確實是呢。為了讓指定事業不能再單方面主張這一任人使用的魔法字眼,這是很重要的觀點呢。
剩下的疑問是附加瀏覽器及搜尋引擎選項的義務,這是供選擇方的事業主張加入制?或是指定事業方擅自決定?這方面又是如何呢?
前野:這點是以客觀合理的選定基準來決定要顯示的複數軟體。
4Gamer:想請問一件不會發生的事,「iOS 平台放上 Safari 及 Chrome;Android 平台放上 Chrome 及 Safari,讓用戶兩者擇一,這下附加義務就交差了」,這樣算不算鑽法律漏洞?
前野:由於論點是不再讓畫面像獨佔般只顯示自家服務,以客觀合理的選定基準讓用戶可在 Safari 及 Chrome 間擇一的話基本上沒有問題。
只不過,就如您所說,我認為刻意那樣做並沒有好處。引導至最大競爭對手的服務去搞不好還會有壞處,並不構成鑽漏洞的行為。
4Gamer:說的也是。實際說到想有什麼選擇的話,我是期待直到目前,公私都在使用的主瀏覽器──Sleipnir 或 Firefox。
前野:可供選擇的服務比起瀏覽器,搜尋引擎或許會更困難。因為就算是手機,搜尋引擎也是 Google 獨占鰲頭。
4Gamer:就日本而言的話,會是 Yahoo! 搜尋或 Microsoft Bing 之類?
老實說,這方面不論怎麼選擇,我是不認為會有用戶想「手機使用別的搜尋引擎,電腦使用 Google」這樣分開使用,就算新智慧型手機法案上路,感覺也不會撼動其獨占比例。
再請問管理資料類型等方面是如何呢?
前野:資料類的義務繁雜瑣碎,核心內容是「指定事業使用不當資料」這條條文。
Apple 或 Google 以平台業者的立場,目前能獲取人氣應用程式的使用狀況或營收等資料。但那些資料原本是除了應用程式事業以外無法得知的內部情報。假如參考那些情報,憑藉著他們本就豐厚的資源,就能開發出解決了各種應用程式課題的競爭服務。
因此,為了禁止這項行為,加諸了使用獲取資料的限制。另外,也附加了揭露獲取條件的義務。
4Gamer:這樣一聽,也讓人很在意到目前為止的實際情形。
但這個疑問就先暫且不提,12 月生效日當天,甚或是之後,指定事業或特定軟體的範圍有擴大的可能性嗎?
前野:我想短期內不會有太大的變動,但隨情勢變動極有可能擴大對象或範圍。反而應該是不會縮減。
4Gamer:當違反規範時,聽說會對指定事業下達排除措施或繳納罰鍰,請問這些措施能充分發揮作用嗎?
前野:排除措施命令或罰鍰支付命令會在公正取引委員會進行調查後實行。能否起作用就要取決於公正取引委員會能多迅速靈活地行動了。
關於這點,公正取引委員會已在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的說明會或東京電玩展的演講中呼籲相關人士提供情報,傾聽相關人士的意見,展現積極行動的態度。實際情況要在施行後才會知道,就我個人印象,我感覺公正取引委員會往後也會在新智慧型手機法案上有積極作為。
假如對 Apple 或 Google 的作為有所困擾,建議可跟公正取引委員會的新智慧型手機法案商談窗口索取情報或商量。
4Gamer:我想指定事業往後會找出折衷方案來遵守新智慧型手機法案,雖說這樣的未來應該是不會發生,但當指定事業判斷堅決不遵守的時候,會變成「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 都不存在的日本」嗎?近年來很常聽到社群類軟體在各國受到規範後,無法使用的話題。
前野:我想這首先就不會發生。以 Apple 來說,iPhone 在日本的市占率非常之高,他們一定了解日本的市場價值。
再說,要是因新智慧型手機法案這種等級的規範就要撤出,那早就不得不撤出 EU 及美國市場了。因此,現在難以想像會撤出日本。
最重要的,新智慧型手機法案並不是排除指定事業的法律。其目標最多不過是糾正過度的寡佔現況,一同打造出更加健全的市場。公正取引委員會為此也持續在跟 Apple 或 Google 對話,總有一天應該會設定出適當的規定。
4Gamer:原來如此。今天非常感謝您。感覺大致上了解了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的各項內容。
最後,如果還有律師觀點的建議,還請務必分享。
前野:就像我最一開始說的,我想目前多數人身處「根本不了解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的狀況。
今後,研討會等交換情報的場合應該會變多,但首先想請各位把握住「這條法律能協助各位,成為各位的武器」這件事。而後,如果可以,再確實把握內容,知道手上多了什麼牌可打後會更好。
公正取引委員會的網站首頁上也持續積極地公開情報,若您是事業方,可在諮詢有往來的律師後,制訂往後針對手遊市場的戰略。
在進入本題前,筆者先簡單地為大家統整。
首先,受到新智慧型手機法案規範的事業會被指定為「指定事業」。新智慧型手機法案在 2025 年 12 月才會全面實施,目前被公正取引委員會指定的有三家公司,分別是「蘋果(Apple.Inc)」、「iTunes 株式會社(暫譯,原文:iTunes 株式会社)」及谷歌有限公司。
規範對象為「作業系統」、「應用程式商店」、「瀏覽器」及「搜索引擎」等四者,並指定以上對象定義為「特定軟體」。指定會是事業加上特定軟體的組合,套入上述指定事業加以考慮,可列舉出下述服務。
上述服務受到的規範如下:
內容如上所述。之後會再更加詳盡地一一說明,但其中老是被提起,遊戲業界中最為矚目的焦點就是「不論 App Store 還是 Google Play,規定收取 30% 的應用程式手續費太過高昂」。
簡單來說,要是在兩家應用程式商店上架銷售應用程式,就會收取 30% 的營收(※)。由於發行商是在預估此規定下設定費用,因此用戶也只得以相對的價格購買道具類商品。
※手續費體系有時會在特定狀況下降價
糾正的就是此點。往後公開宣稱「若使用我們的應用程式商店或付費方式,就可照手續費降低程度買到相對優惠的轉蛋道具」會比較容易。
當然也會有把手續費收入囊中,與現在情況沒有太多變化的未來存在。那時究竟哪家公司會受到嚴厲抨擊值得一看。
隸屬律師事務所「CITY LIGHTS LAW」的前野孝太朗
這次向愛玩遊戲的前野孝太朗律師請教,請他為我們具體解釋這號新智慧型手機法案。
此外,筆者認為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是一件大幅按下同情弱者的情緒,各方都能輕鬆找到定位談論的話題。直接高呼「瓦解 Apple 和 Google 帝國!」這類口號就能簡單地曉以大義。
但指定事業的革新不僅鉅細靡遺地改善上述各項服務並打磨至今。能從其造成的寡占狀態中闖出新天地的正是往後的第三方。
我想很多讀者都能了解雙方的心情,因此各位此刻就暫時回歸中立視角,以公平的觀點重新看待下述內容吧。
※本篇報導依進行採訪日期「2025 年 10 月 21 日」當下形勢撰寫。公正取引委員會或指定事業有所新發表時,請以該內容為準。
手機遊戲自由競爭時代
前野孝太朗(以下簡稱前野):容我事先說下前提,新智慧型手機法案並非是規範遊戲事業或玩家的法律,而是「規範寡占市場的部分事業,活化競爭的法律」。帶來的影響最後會輾轉地為大家帶來好處。簡單來說,在日本就是規範 Apple 及 Google 的法律。
4Gamer:其他公司應該是要看能從中搶下多少市占率?
前野:是的。各家遊戲事業並不會因這條法律而被賦予什麼義務,但事先確實把握「能因這條法律獲得什麼好處」就變得相當重要。
但現狀,敝事務所仍收到許多關於「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是怎樣的法律?」這類的諮詢,給了我這條法律還遠遠不被世人所熟知的印象。
4Gamer:畢竟也沒有所謂像「殺雞儆猴」這般最適合讓大眾得知最新法律,好懂的即時新聞。這邊再次要請您多多指教了,說到底,為什麼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會走到立法這個階段呢?
前野:智慧型手機已徹底普及日本許久,但身為手機基礎的部分軟體卻長久處於寡占狀態。
其中一例就是應用程式商店。目前手機應用程式幾乎都得經由 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 下載。在兩家應用程式商店上架的應用程式會跟發行商收取 30% 的手續費。
也就是玩家就算付了 1,000 日圓給遊戲公司,遊戲公司的營收也只會是 700 日圓。同樣地,也能解釋成就算玩家方支付 1,000 日圓,也只能買到相當於預估過手續費的 700 日圓道具。
4Gamer:就是日本社會中已耳熟能詳的仲介手續費。
前野:說到底,要說寡占有哪裡不好,那就是不會引發競爭。要是有著「20% 手續費的應用程式商店」、「10% 手續費的外部付費系統」等其他選項,市場競爭原理就會運作,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 也就得考慮做出削價競爭。
目前市面上姑且已經有「應用程式外可購買優惠道具之官方商店」存在,但現況因 Apple 及 Google 的關係很難宣傳,難以發展到可競爭的地步。
因此手續費也不曾低於 30%。這個現象對寡占企業以外的企業很不利對吧?為了打破這個僵局,才創立了新智慧型手機法案。
4Gamer:請您稍後在對各項做個別解說,想先請問新智慧型手機法案適用於手機外的電腦、平板及遊戲主機等對象嗎?像是「可在電腦上遊玩手遊的電腦版應用程式商店」等平台。
前野:這不構成直接規範對象。此法最多只將智慧型手機的作業系統或應用程式商店等視為規範對象。這是為了試圖「馬上立法打破集中在智慧型手機上,長久處於寡占狀態的僵局」。
4Gamer:正因針對手機,所以急切性很重要吧。
前野:正如您所說的。
4Gamer:那麼再請您說明何謂特定軟體及指定事業。
前野:特定軟體指的是「作業系統」、「應用程式商店」、「瀏覽器」及「搜索引擎」等四者。
指定事業指的是提供上述軟體並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由公正取引委員會進行指定。
機制上是經由公正取引委員會指定,指定事業才會首次受到特定軟體相關的各項規範。
4Gamer:請問目前看似會變為指定事業的有哪些公司呢?
前野:達到諸如「用戶達到 4000 萬人以上」等公正取引委員會設下的各項基準,企業才會被指定為指定事業。
在 2025 年 3 月,蘋果(Apple.Inc)、與其一同提供 App Store 的「iTunes 株式會社」,以及谷歌有限公司被指定為了指定事業。基本上可以認定為 Apple 及 Google 也沒問題。
4Gamer:趁此機會投身市場的第三方會有類似利多的補助嗎?還是說:「我們已經規範了,剩下就各憑本事了」?
前野:基本上是後者。機制上,比起直接補助,是藉由規範 Apple 及 Google 的行為來間接輔助第三方。
4Gamer:這部分倒是很公平。
前野:是的。畢竟此法僅僅是為了導正不公平的現況,目的是限制妨害自由競爭的行為。
4Gamer:雖說是我對法律生疏,但果然其他業界還是有著相似,同樣是規範獨佔企業的法律吧?
前野:代表的法律有「獨佔禁止法」。
4Gamer:啊──小學生就學過的內容,好羞恥。
前野:新智慧型手機法案在性質上也與其有部分相似,這次的情況也是有辦法適用獨佔禁止法的。
只不過,要是適用獨佔禁止法到作業系統跟應用程式商店等各別問題上就會很花時間。這個速度就最近的手機市場來說,雖然不到非常慢,但來不太及。
因此,就如剛才所說的,才唯讀對手機創立了能盡快發揮影響的新法。
4Gamer:以日本遊戲業界來說,若先不算進表現類型,還有其他大型的規範嗎?果然是完全轉蛋嗎?
前野:那是由景品表示法規範。在遊戲業界(也有關的法律)中,我想是第一次出現這麼大型的立法規範。
4Gamer:順帶一提,國外事例又是什麼情形呢?EU 也有立下類似的法律,但聽說被評價為「規範範圍太寬很費力」。
前野:搶先訂立類似法律的 EU 圈與日本相同,事前制定了全面的規定,規範了對象的服務。
但 EU 的數位市場法(DMA)中,其規範對象包含全部數位市場,涵蓋的對象服務從線上仲介服務、搜尋引擎、社群網路到影片共享平台等,涉及多個方面。
涵蓋的事業不只有 Apple 及 Google(Alphabet),連 Amazon 和 Meta 等都包含在內,所以影響正在擴大。
在這點上,日本由於只集中在「手機上的四種軟體」,所以是條更單純好懂的法律。
4Gamer:我熱切期盼的「新型 AirPods 即時翻譯功能」要是也牽扯上這條法律,企業也是有可能會做出「(因為難以製作成符合法規規格)無法販售」的判斷吧。其他像是美國,據說也剛好展開行動了。
前野:美國不像 EU 或日本是事先立下規定,他們的想法是遵照同日本獨佔禁止法的「反壟斷法」,透過訴訟謀求建構相關規則。
2020 年,以《要塞英雄》從 App Store 上下架這件事為開端,發展成了訴訟,美國的做法便是透過這種訴訟來議論全新的規定。
這些國外事例也對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早期立法的行動帶來間接的影響。
4Gamer:該怎麼說,這純只是印象,
日本並沒有給我如美國這樣,以被動卻又主動的做法迅速出擊的印象,「總之先全面性規範後觀察」這點反倒開始讓我覺得很有日本的風格。
前野:姑且容我補充一下,公正取引委員會算相當投入在這個問題上,從很早之前就已經有在行動了。
透過傾聽許多事業相關人士的意見,過去一段時間都積極地在調查事業為哪一方面發愁。其調查結果在 2023 年出爐,一年後就成立了新智慧型手機法案。
另外,公正取引委員會今年也多次舉辦說明會,像是在東京電玩展 2025 上也有演講,很積極地在行動。
※公正取引委員會官方網站「智慧型手機特定軟體競爭促進法」成立原委。摘錄自「附件 2・法律概要」(參考網頁)
4Gamer:那這樣看來,公正取引委員會暫時都得因新工作奔波了呢。
前野:我想是這樣沒錯。
追問具體的規範內容
4Gamer:從現在開始,想請問各項具體的規範內容。
前野:了解了。
具體規範內容一覽
※公正取引委員會官方網站「智慧型手機特定軟體競爭促進法」成立原委。摘錄自「附件 2・法律概要」(參考網頁)
4Gamer:首先想請問「應用程式商店間之競爭限制」指的是什麼內容?
前野:舉一例來說,至今為止取得 iOS 應用程式的管道基本上只限定透過 App Store 下載。那是因為 Apple 在規範中原則上禁止 Apple Store 以外的應用程式商店提供 iOS 應用程式。
但依據新智慧型手機法案,Apple 被禁止妨害其他事業提供應用程式商店。也就是往後或許會出現「發佈 iOS 應用程式的第三方商店」也說不定。
4Gamer:若要舉簡單的例子來解釋,那就是「由於 Google 的規範導致中國手遊市場上第三方平台業者林立的亂象」。
前野:您說的是。但話說回來,日本還不確定會變成那種局面。就現實層面上考量,即使提供新應用程式商店較之前容易,前方也是增添品牌選擇的自由競爭賽場。
從現況來看,Epic Games 已經表明會在 2025 年年內提供「iPhone/iPad 版 Epic Games Store」,至於其他事業就各憑其自行判斷了。
4Gamer:就算從徹底普及好懂的層面來看,也很難想像未來人們不再使用 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雖然不知道將來會有什麼變化。
那這樣一來,在遊戲業界中會有立即性影響的,看來就只有「限制利用指定事業外的付費系統」及「限制應用程式內提供用戶情報」了吧?這兩方面又是如何呢?
前野:前者是不得妨害使用第三方公司的支付系統(應用程式內付費以應用程式外之第三方服務支付的機制)。也禁止利用時收取不當手續費等情事。
後者是不得在應用程式內妨害顯示「應用程式外販售的道具價格」或「應用程式外網頁連結(導向應用程式外的 URL)」。
4Gamer:這兩者加起來的話會有什麼影響?
前野:兩者加起來,遊戲事業就能在應用程式內出示比在 Apple Store 及 Google Play 上購買還要便宜的支付手段,也能顯示購買所需的外部應用商店連結。
只不過,由於根據後續會提到的安全面要求會有例外,能想像 Apple 或 Google 會對這兩方面加諸一定的限制。也有著目前看不出來,具體上能以什麼形式變動的部分。
4Gamer:做不到讓現今用戶用熟悉的操作,「在應用程式內單次點擊,不須轉移畫面,就以外部支付系統支付」嗎?
前野:這我不好評斷,在沒看到 Apple 或 Google 應對的現狀下,轉移到外部官方應用程式商店再支付的模式應該會是首選吧。
不過到目前為止,應用程式內不能放置「可以更低價購買的外部應用程式商店的情報」或其網頁連結,應該也有用戶不知道自己平時遊玩的遊戲,其實使用外部官方應用程式商店的話就能以優惠價購買道具吧。光是能在應用程式內顯示這些情報,我想情況就會有很大的轉變了。
4Gamer:涵義雖然我想完全不一樣,但光看利用方式或費用,感覺和電信服務及廉價手機間的關係很相似。
前野:在稍微多花一道手續就會變便宜的這層意義上來說是這樣沒錯。
4Gamer:還有因「國外外部支付服務」加入,個人懷疑會不會又另外產生全新的稅金問題。
前野:那方面是國際稅務的領域,算是不同層面的問題。只不過因為現在是打進日本市場的大好時機,全世界的支付服務事業是有更多加入這個戰場的可能性。
4Gamer:到目前為止,所有話題聽起來對指定事業以外的事業只有利無弊,那在各方面是否有掛心之處呢?
前野:有的。就好懂的地方來講,就是安全層面的課題。
像是有出現因 Apple 或 Google 的限制變鬆,擔憂會變得更容易取得違法或有害的應用程式,或是因篩選沒正常發揮功能而對青少年帶來不良後果的呼聲。
4Gamer:是當今這個世代不可或缺的觀點呢。
前野:但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顧及到了這點。例如:在 EU 立下「不只應用程式商店,從網站也要能直接下載應用程式的義務」,但日本並沒有。這就是為了顧及到安全層面的結果。
而最一開始提到的應用程式商店間之競爭限制,若限定在確保資安等正當理由的範疇,規定指定事業也可設下限制。
4Gamer:到頭來,這方面還是成了防止「在新興應用程式商店下載應用程式後,發現內含病毒或惡意軟體」等類似事態的策略了?
前野:算是吧。
不論 App Store 還是 Google Play,目前 Apple 或 Google 都會先確實審查應用程式的內容,確定沒問題後再公開在商店。藉由這道手續防止有可能會發生在用戶身上,五花八門的消費者糾紛。
因此,就算是新智慧型手機法案,假如存在確保資安等理由,就能留有限制第三方公司應用程式商店的餘地。
要是有同樣理由,也能限制外部支付。例如:容許在顯示外部連結下,點擊後跳出「中立措辭內容的標語對話框」這一應對方式。
4Gamer:看來就算市場自由開放,安全面還是一大難題。包含我在內,日本的玩家們也會挑剔這點。
前野:以律師角度來看,條文中「妨害」這樣的措辭,也有以單純的反論,「拜託,這個限制並沒妨害到其他公司的行為」這一理由來辯護的餘地。
像是撰寫讓人不會想利用的規定等等。雖然各家事業都能提供應用程式商店,但安全審查為必要步驟,藉由設下極為嚴格的審查基準,讓其他事業喪失可提供的期望,換句話說,就是能思考出「雖然沒有妨害,但能讓第三方實際上無法提供」這種手段。
4Gamer:真像是律師的論點。
前野:當然,為了不讓特定事業做出這種應對,公正交易委員會設下規定,已經出台了方針。那就是設定過頭的手續費或審查基準這類作法也相當於「妨害」。
但現況仍留有大幅解釋的餘地。到法律施行前,相關人士之間發生角力的可能性仍非常高。
4Gamer:最終定案還是端看最後的角力結果?
前野:是的。我想不論 Apple 還是 Google,大概都會在施行前發表某些應對才是。緊接著,公正取引委員會就會仔細審查吧。
傾聽事業有何意見,若有必要,也有可能同時要求 Apple 或 Google 進行修正。
4Gamer:再進一步說,我想每家事業都有各自微妙不同的打算,那 iOS 及 Android 平台間是否會有不同的規定呢?
前野:當然有。畢竟就算在目前這個階段,iOS 及 Android 平台間的規定也有些許不同。那部分也全憑對照調整了吧。
4Gamer:我最近和往後會涉及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的幾位相關人士談過,大家給我的感覺都是「到頭來還是得看 12 月後的實際狀況,現在沒辦法強勢出頭」。
前野:正如我上次在終端使用者授權協議的專訪中提到的,到頭來,支配平台的規定有時候比法律還要強勢啊。不論法律怎麼寫,首先都得先遵從平台的規定。因為在主張違法的期間內,可是會無法繼續營運自家的應用程式。
因此,平台規定沒到位前,我想就如您所說的,很難訂定戰略。不過,應該是不至於推出完全無視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的規定,先行檢討外部支付等事項我想不會有什麼損失。
4Gamer:順帶我也想提一下有關我們媒體的話題,複數事業對我們說:要是以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為踏板轉向新戰場的人多數被視為「前往打垮 Apple 及 Google 帝國的勇者」…… 不對,「是被媒體這樣寫的話會很困擾」。一讓用戶對我們抱有野心家這樣的既定印象,就會影響到我們之後的品牌故事。
所以,算是對我們媒體的抱怨吧(笑)。其它事業好像希望用戶以不過是純粹的未來志願,正直的挑戰者這個角度來看待他們。雖然實際上是扛著十字鎬的淘金客,不對,我想各家事業覬覦的是十字鎬賣家這個定位。
前野:實際上就是淘金客沒錯(笑)。
畢竟能自行研發應用程式商店和外部支付的事業不多,身為營利企業,我認為覬覦全新平台業者的立場是再自然不過。正可說已經產生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所期望帶來的競爭了。
4Gamer:就個人來說,我認為應用程式商店以「線上社群專用遊樂場」的路線能走出一條活路。不過,巨大的挑戰成本是無從想像的,因此這就全憑夢想的大小了。
外部支付除了以第三方公司為對象提供方案外,我現在還在妄想,若是遊戲公司龍頭甚至可準備「自家外部支付系統」,建構不僅價格優惠,還能提高自家應用程式品牌力的付費方式(購買轉蛋道具即隨附周邊商品或演唱會抽選券等)。
前野:感覺會有這些動作呢。而其結果會引起用戶數或手續費的變動,催生出健全的市場競爭。說到底,要是市場不健全,困擾的可是用戶。
雖然這是假設,如果哪家事業的外部支付系一枝獨秀,那時該家事業有很大的可能會「提高手續費」。
4Gamer:啊──PayPay 或 Uber Eats 也看過這種發展……
前野:(笑)。不過,只要有良性的競爭,其他事業就會用更有競爭力的手續費及服務來抗衡,應該是不致於一枝獨秀。
4Gamer:那讓我們回到正題。請簡單告訴我們其它有關的規範。
前野:剩下的內容中較重要的是禁止指定事業「對應用程式事業不公平之對待」的條文。
雖然這不限於遊戲,但我想各位應該時有耳聞各應用程式商店「雖然不清楚審查內容,但不能繼續提供應用程式」、「應用程式突然被停權」這類相關的新聞。
往後對於這種局面,就有用「那是不公平對待」來反駁的這把武器可用。當然,會要求反駁遵守法則,但這肯定會成為重要的規定。
4Gamer:雖然不多,但從過去到現在,偶爾就會聽說傾注全力製作的遊戲沒通過審查,而淚流滿面地凍結專案的情形。
前野:不限於審查,當受到任一不當對待時,我認為首先都能檢討以這條規定反駁或向公正取引委員會要求提供情報。
接著,「限制其他事業連結由作業系統控制之功能」的內容則是不論對哪家事業,都要確實開放作業系統的控制功能。這將聯繫到遊戲開發人員群體能更加輕易地開發活用作業系統功能的應用程式。或許存在當手機配對周邊裝置時,能更簡便地利用作業系統功能等影響。
4Gamer:原來這對創作者也有影響。
前野:此外,「禁止使用指定事業以外的瀏覽器引擎」與遊戲沒有直接關係,這是禁止 Apple 或 Google 妨害採用自家以外瀏覽器引擎的條文。
「檢索中優先顯示自家服務」則是禁止使用搜尋引擎時優先顯示自家服務。
4Gamer:如果手機跟電腦上的搜尋結果有明顯改變的話就有趣了。
前野:另外,在概要資料上雖然省略了,若是應用程式內使用社群登入功能,則會禁止強制利用 Apple 或 Google 提供的方式。
簡單來說,是指 iOS 應用軟體上就算導入了社群登入,也可不顯示「Sign in with Apple」此選項。這也對遊戲事業有影響吧。
4Gamer:正可說是知情後,看似有得活用的內容。
前野:還有就是「指定事業的服務預設定」。
本條的內容是在作業系統初次啟動等情況下,設法讓一般用戶也可以簡易操作變更預設定,以及不固定瀏覽器或檢索應用程式為自家服務,必須要顯示其他同種類服務選項的選擇畫面。
例如:現在若是 iOS 平台,瀏覽器就預設為 Safari;Android 平台就預設為 Google Chrome,但生效後就必須顯示可更改成其他服務的選項。雖然我想這跟遊戲也沒有直接關係。
4Gamer:但這是我個人最在意的部分。首先,「改成簡易操作」這點只是當局的感受吧?
前野:這部分,公正取引委員會姑且有公開具體方針。舉一例來說:像是「將操作畫面集中在一處,讓用戶較容易發現」、「顯示可變更預設定主旨的文本」等。
因此,我想照著方針去製作應該就不會有問題。
4Gamer:這是類似服務解約時不要一直踢皮球的感覺?
前野:有點類似。因為這條文是讓用戶更易於存取要操作好幾次才會出現的階層選單。
4Gamer:只不過,我想這個項目是新智慧型手機法案中唯一能對排版以上的創意提出意見的權利。
因此,同樣身為一名用戶,我對這個項目沒有任何不滿,但另一方面,我也在想這一句是不是最讓指定事業的創作者不開心。
前野:有可能呢。Apple 或 Google 的負責人或許真會主張「這樣哪裡不是簡易操作!」。
只不過,就常理來說,本來就存在「可接受部分寡占企業把對自家有利的設計說成創意嗎?」這樣的問題。諸如現在蔚為話題的 Amazon 詐欺性設計模式(自動登錄收費會員、誘發解約難度)等問題,連那樣複雜又會搞混消費者的設計,我們社會卻以創意之名接納,這樣好嗎?
我會思考,用同樣的創意一詞概括這些行為和遊戲創作這樣好嗎?雖然這內容跟新智慧型手機法案沒有直接關係。
4Gamer:啊──經你這麼一說,確實是呢。為了讓指定事業不能再單方面主張這一任人使用的魔法字眼,這是很重要的觀點呢。
剩下的疑問是附加瀏覽器及搜尋引擎選項的義務,這是供選擇方的事業主張加入制?或是指定事業方擅自決定?這方面又是如何呢?
前野:這點是以客觀合理的選定基準來決定要顯示的複數軟體。
4Gamer:想請問一件不會發生的事,「iOS 平台放上 Safari 及 Chrome;Android 平台放上 Chrome 及 Safari,讓用戶兩者擇一,這下附加義務就交差了」,這樣算不算鑽法律漏洞?
前野:由於論點是不再讓畫面像獨佔般只顯示自家服務,以客觀合理的選定基準讓用戶可在 Safari 及 Chrome 間擇一的話基本上沒有問題。
只不過,就如您所說,我認為刻意那樣做並沒有好處。引導至最大競爭對手的服務去搞不好還會有壞處,並不構成鑽漏洞的行為。
4Gamer:說的也是。實際說到想有什麼選擇的話,我是期待直到目前,公私都在使用的主瀏覽器──Sleipnir 或 Firefox。
前野:可供選擇的服務比起瀏覽器,搜尋引擎或許會更困難。因為就算是手機,搜尋引擎也是 Google 獨占鰲頭。
4Gamer:就日本而言的話,會是 Yahoo! 搜尋或 Microsoft Bing 之類?
老實說,這方面不論怎麼選擇,我是不認為會有用戶想「手機使用別的搜尋引擎,電腦使用 Google」這樣分開使用,就算新智慧型手機法案上路,感覺也不會撼動其獨占比例。
再請問管理資料類型等方面是如何呢?
前野:資料類的義務繁雜瑣碎,核心內容是「指定事業使用不當資料」這條條文。
Apple 或 Google 以平台業者的立場,目前能獲取人氣應用程式的使用狀況或營收等資料。但那些資料原本是除了應用程式事業以外無法得知的內部情報。假如參考那些情報,憑藉著他們本就豐厚的資源,就能開發出解決了各種應用程式課題的競爭服務。
因此,為了禁止這項行為,加諸了使用獲取資料的限制。另外,也附加了揭露獲取條件的義務。
4Gamer:這樣一聽,也讓人很在意到目前為止的實際情形。
但這個疑問就先暫且不提,12 月生效日當天,甚或是之後,指定事業或特定軟體的範圍有擴大的可能性嗎?
前野:我想短期內不會有太大的變動,但隨情勢變動極有可能擴大對象或範圍。反而應該是不會縮減。
4Gamer:當違反規範時,聽說會對指定事業下達排除措施或繳納罰鍰,請問這些措施能充分發揮作用嗎?
前野:排除措施命令或罰鍰支付命令會在公正取引委員會進行調查後實行。能否起作用就要取決於公正取引委員會能多迅速靈活地行動了。
關於這點,公正取引委員會已在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的說明會或東京電玩展的演講中呼籲相關人士提供情報,傾聽相關人士的意見,展現積極行動的態度。實際情況要在施行後才會知道,就我個人印象,我感覺公正取引委員會往後也會在新智慧型手機法案上有積極作為。
假如對 Apple 或 Google 的作為有所困擾,建議可跟公正取引委員會的新智慧型手機法案商談窗口索取情報或商量。
4Gamer:我想指定事業往後會找出折衷方案來遵守新智慧型手機法案,雖說這樣的未來應該是不會發生,但當指定事業判斷堅決不遵守的時候,會變成「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 都不存在的日本」嗎?近年來很常聽到社群類軟體在各國受到規範後,無法使用的話題。
前野:我想這首先就不會發生。以 Apple 來說,iPhone 在日本的市占率非常之高,他們一定了解日本的市場價值。
再說,要是因新智慧型手機法案這種等級的規範就要撤出,那早就不得不撤出 EU 及美國市場了。因此,現在難以想像會撤出日本。
最重要的,新智慧型手機法案並不是排除指定事業的法律。其目標最多不過是糾正過度的寡佔現況,一同打造出更加健全的市場。公正取引委員會為此也持續在跟 Apple 或 Google 對話,總有一天應該會設定出適當的規定。
4Gamer:原來如此。今天非常感謝您。感覺大致上了解了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的各項內容。
最後,如果還有律師觀點的建議,還請務必分享。
前野:就像我最一開始說的,我想目前多數人身處「根本不了解新智慧型手機法案」的狀況。
今後,研討會等交換情報的場合應該會變多,但首先想請各位把握住「這條法律能協助各位,成為各位的武器」這件事。而後,如果可以,再確實把握內容,知道手上多了什麼牌可打後會更好。
公正取引委員會的網站首頁上也持續積極地公開情報,若您是事業方,可在諮詢有往來的律師後,制訂往後針對手遊市場的戰略。
- 記者:GNN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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