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二年贈與配偶財產併入遺產課稅 資誠家族辦公室解析六重點

生前二年贈與配偶財產併入遺產課稅 資誠家族辦公室解析六重點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729 14:20:25)財政部7月28日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的新規要點,這項規定源自憲法法庭判決(113年憲判字第11號),財政部為此訂立過渡性作業原則,影響重大。

資誠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解析六大重點:一、適用範圍:需注意三種「現在進行式」案件1.「已發生未核稅」:2023年10月28日(憲法判決日)前被繼承人過世,但國稅局尚未開出稅單的案件。 2.「已核稅未定案」:稅單已開但繼承人仍在復查或訴訟中的案件。 3.「新發生案件」:2023年10月28日後才發生的繼承案。 洪連盛提醒,此為過渡性規則,未來《遺贈稅法》修法後將調整,規劃需具前瞻性。

二、核心變革:生前贈配偶財產「死後追稅」若被繼承人(例如丈夫)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例如妻子)財產(現金、股票、不動產等),該筆財產將被「加回」遺產總額課稅,稱為「擬制遺產」。配偶和全體繼承人的稅單分開開徵,配偶稅單為妻子獨自承擔擬制遺產的稅額。全體繼承人稅單為所有繼承人(含妻子)共同承擔其他遺產稅額(例如丈夫死亡時的存款、房產)。

舉例來說,丈夫過世時遺產6,000萬,生前2年贈妻500萬,遺產總額為6,000萬加500萬等於6,500萬。妻子單獨繳500萬部分的稅(約21萬),全體繼承人繳6,000萬部分的稅(約254萬)。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雙面刃」:財政部允許將擬制遺產(前述500萬)計入丈夫剩餘財產,提高扣除額(案例中從500萬提高至1,250萬)。洪連盛提醒此處有實務陷阱,繼承人實際給付妻子剩餘財產分配款時,不能用這筆贈與財產(500萬)抵付,必須從「其他遺產」額外掏錢。例如,妻子依法可請求1,000萬,這筆錢需由遺產(6,000萬部分)支付,不得直接扣抵贈與的500萬。

四、稅款繳納與抵繳規則:若現金不足,可申請分期或實物抵繳,但有限制嚴格。配偶稅單的抵繳標的為擬制遺產(如受贈的股票),額外限制為:若用其他遺產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另外,全體繼承人稅單的抵繳標的為死亡時遺產(如房產、存款),額外限制為:若用擬制遺產需「配偶同意」。

五、漏報罰則:漏報「擬制遺產」(如贈與的500萬)則只罰配偶。漏報「其他遺產」(如未申報的存款)→罰全體繼承人。

六、配偶拋棄繼承的「追稅黑洞」此作業辦法亦規定,配偶如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事由而非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稅單無法開給妻子,且稅單也因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的緣故,無法開給其他繼承人,因此可能導致稅款懸而未決。

面對此項重大變革,洪連盛建議四大實務行動方案:一、重新檢視贈與紀錄:立即盤點被繼承人死亡內近2年是否有贈與配偶資產(尤其是大額現金、股權)。二、預留稅源:思考未來其他遺產或擬制遺產可能產生的稅負,預留現金或高流動性資產。三、剩餘財產給付規劃:確保遺產中有足夠現金支付妻子的請求權,避免被迫處分核心資產。 四、拋棄繼承風險評估:若配偶考慮拋棄繼承,需評估擬制遺產稅負懸置的影響。

洪連盛強調,此規則凸顯「跨世代稅務治理」的重要性。家族傳承不是「最後一刻」的事,而是從資產布局、贈與時點就要全盤考量。建議企業主善用信託、逐年贈與、預立遺囑等工具,並與具跨境視野的稅務團隊合作,才能把複雜的稅法,轉化為安心的傳承策略,讓財富真正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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