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車手賺4000元報酬 彰院判2年賠200萬元

鄭姓男子去年加入假投資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與被害人面交收取現金,獲得4000元報酬;彰化地院近日將他依詐欺取財罪處2年刑期,且須賠被害人200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鄭姓男子去年10月加入詐騙集團,先由成員在臉書(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待被害人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即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鄭男再依指示前往彰化縣北斗鎮某餐廳停車場與被害人面交收取新台幣200萬元。

鄭姓男子之後將受騙款項交付其他成員,再轉交給詐團上游,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鄭男因而獲得4000元報酬。事後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獲鄭男。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貪圖不法錢財,擔任收取贓款車手,價值觀念顯有偏差,雖非直接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騙取財物,但其角色增加檢警查緝犯罪及被害人求償困難,對社會治安有相當程度危害,依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並沒收犯罪所得。

另一方面,被害人對鄭姓男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後,判鄭姓男子應給付被害人2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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