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針對外商再投資之稅收減免 勤業眾信:「緩課」+「抵稅」雙優惠,個人間接持股利多

中國大陸針對外商再投資之稅收減免 勤業眾信:「緩課」+「抵稅」雙優惠,個人間接持股利多
時隔7年,中國大陸政府為了鼓勵外商將大陸企業盈餘再投資持續深耕中國大陸市場,在財稅2018年102號通知之「緩課」稅務優惠基礎上,又疊加「抵稅」之新優惠《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號公告,下稱2號公告)。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外商只要將從中國大陸企業分得的利潤用於境內符合條件的再投資,不僅能緩課分配股息的預提所得稅,還能按再投資金額的10%抵減未來取得的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等的預提所得稅,未抵減額度可結轉使用。若同時考量台灣稅負影響,2號公告政策恐造成台灣法人投資模式之重複課稅,但有利於以台灣個人間接投資模式。

享受雙重稅務優惠的5條件

徐曉婷表示,根據2號公告及其相關補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8號),外商若擬申請雙重稅務優惠政策,應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以台灣個人透過BVI公司投資中國大陸企業A公司為例:

一、資金來源:BVI公司再投資之資金,來自中國大陸企業A實際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而非為投資收回或轉讓股權之收益。二、投資方式:BVI公司再投資必須是1.增資中國大陸企業A(補繳其已認繳但未到位的資本或資本公積也可以)、2.新設另一大陸企業,或3.向非關聯方收購股權。三、投資產業:被投資企業須屬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名產業,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則不適用。四、持有期限:再投資(2025/1/1-2028/12/31)需連續持有滿5年(60個月),若不足期限,應補繳已抵稅款及其滯納金。五、資金流向:現金須由中國大陸企業A直接匯入被投資企業之資本金帳戶,禁止中轉。

分配中國大陸企業股息有機會免稅?

在台灣個人間接投資模式下, 由於中國大陸企業分配股息的預提所得稅無法拿回台灣抵扣,造成稅額浪費。徐曉婷舉例,當BVI公司申請盈餘100元再投資(盈餘轉增資)時,若符合上述再投資優惠的5條件,可緩課10元預提所得稅(=100元Ð10%),且可享受10元抵免稅額(=100元Ð10%)。未來若收回轉投資要補繳10元預提所得稅時,有機會用10元稅額抵免, 形成分配中國大陸企業股息之免稅效果,實操仍應持續關注後續之實施限制。

對台商的行動建議

徐曉婷補充,2號公告出台對下列情況之台商為利多,建議評估後立即採取行動:

一、家族企業的台商:台灣個人(家族)間接投資模式,中國大陸企業股息分配可節省稅負。二、資金未到位的台商:依中國大陸新公司法,五年內應完成資金到位。可以利用再投資方式已認繳但未到位的資本或資本公積,不用再投入新資金。三、預計退場的台商:台商計畫出場或釋股時,可申請再投資優惠,同時享受稅負遞延課稅、稅額抵免、境內資金打出境外等利好,創造雙贏。

提醒台籍投資人應事前依中國大陸投資相關規定向台灣投審司進行申報,惟中國大陸盈餘再投資,可不計入對中國大陸投資累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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