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海外債券與台灣債券稅負大不同

投資海外債券與台灣債券稅負大不同
近來因川普施政影響,導致全球金融市場產生劇烈波動,台幣兌美元也呈現大幅升值情況,使得諸多企業因持有美國債券而影響其獲利。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袁金蘭表示,若未處分持有之債券,則該等匯率變動所造成之兌換損益,於稅上係屬未實現損益而不得認列。此外,由於海外債券不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有價證券,因此,投資購買海外債券之資本利得並非屬於停徵所得稅之範圍。

一、台灣營利事業因投資債券取得之利息所得或資本利得

1.台灣債券台灣公司投資本土債券所取得之利息所得,須依法計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買賣台灣債券之資本利得或損失,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予以停徵或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計算申報最低稅負,若申報計算後該年度為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則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扣除。

2.海外債券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其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因此,台灣公司因投資國外債券的利息所得或因買賣海外債券之資本利得(或損失)須依法計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若該所得於當地國有被扣繳之稅款,該扣繳稅款得按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予以計算扣抵。

二、台灣個人因投資債券取得之利息所得或資本利得

1.台灣債券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國內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係採分離課稅,扣繳率為1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此外,國內個人買賣國內債券之資本利得則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所得稅。

2.海外債券台灣個人因投資海外債券取得之利息所得或因買賣海外債券之資本利得,係屬於「海外所得」範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若全戶全年之海外所得達台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中計算;若因買賣海外債券而產生損失,則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額中扣除,須特別留意者,若同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時,不得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與不同類別之海外所得(如營利、利息所得等)進行互抵。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周正國說明,因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有750萬元(114年度)之免稅額,而基本所得額包含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暨非現金捐贈金額等,因此,若個人前述各項加總超過750萬元,則必須辦理申報最低稅負。此外,若有當地國之扣繳稅款,於計算最低稅負時亦可依法計算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金額。

袁金蘭提醒,購買其他國家債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若當地國規定於匯出利息時須予以扣繳,即須留意是否為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之國家,該利息是否可適用較低之扣繳率,否則可能於計算扣抵該海外稅額時,遭稅捐稽徵機關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就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否准扣抵。

另外,實務上常見以投資「指數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等方式間接投資國外債券,投資ETF之資本利得課稅方式原則上則視ETF是否為台灣所註冊發行者;若為台灣發行則該資本利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所得稅,但營利事業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申報最低稅負;若為海外發行者,個人買賣該ETF之資本利得為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營利事業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課稅;至於國內ETF之收益分配則依其所得類別(例如:利息所得、股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而分別適用不同課稅規定,若為直接投資國外ETF所獲得之投資收益,原則上屬海外所得而依法課稅。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生活新聞
人氣生活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