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警察可以連續開罰?符合這些要件就可行!
黃靖芸/律師
有位機車騎士不滿表示自己下班騎車回家時,莫名就被有心人士刻意跟車檢舉,害自己被警察開了兩張罰單,她認為自己兩次被檢舉的時間點明明只有相隔一分鐘,並且都還是同樣一個行為,結果警察卻不分青紅皂白,就開了兩張罰單,因此騎士認為警察此舉是違法的,便提出了申訴試圖讓警方撤銷罰單。
這位機車騎士被檢舉的內容是因為在變換車道時沒有打方向燈,那麼關於這樣的違規情況有什麼樣的處罰呢?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有明確規定,假如你在開車或是騎車時沒有依照規定使用燈光的話,就會被開罰一千兩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的罰鍰,那麼什麼樣的情況才叫做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呢?
其實這也是有相關規定的,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就有提到騎車開車時需要使用燈光的情況,最常見的莫過於轉彎時要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要使用方向燈、晚上要開啟頭燈、超車時也要打方向燈等等的情形,因此假如在遇到這些情況時沒有記得打燈,就會屬於是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因此這位機車騎士才會因此被檢舉開單。
再來就是機車騎士認為有爭議的部分了,也就是到底能不能在短短一分鐘內連續檢舉開罰,實際上是有可能發生且也可能合乎法規的,因為在道交條例第7-2條第3項有提到民眾如果檢舉同一輛車兩個違反同規定的行為時,違規時間需要間隔六分鐘以上,或是行經過一個路口,主管機關才能夠重複去舉發,以機車騎士的情況來說,她兩次被檢舉的行為都是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然而,兩此違規的行為卻是在不同路口,雖然時間只有差一分鐘,但依照規定來看,只要行經超過一個路口,就能夠重複去舉發,所以機車騎士提到的時間問題確實有在規定裡,但她沒有注意地的是自己的兩次違規行為是在不同路口發生的,所以就算時間差距很短,也一樣能夠重複被開單。
無論是開車或是騎車在路上都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不要因為貪圖一時方便就選擇忽略掉一些應該注意的小細節,這樣自己以及其他用路人在駕駛交通工具上路時,才都能夠安全行駛,平安抵達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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