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情傷見前任遭拒!慘遭警衛「地下室淫辱性侵、口交」

(記者張芸瑄/台北報導)北市一名17歲少女小琪(化名)情傷後想見前男友卻遭拒,對方請社區警衛將她「請離」。不料,少女想留言時,竟遭警衛陳男趁虛而入,他以「不照我說的做就報警」威脅,強行將她帶往地下室廁所性侵。小琪哭喊「那你報警,我會把剛剛的事說出來」,陳男這才驚覺闖禍而放人。士林地檢署偵結,依強制性交罪起訴陳男,並建請法院依兒少法加重其刑。



17歲少女情傷見前任遭拒!慘遭警衛「地下室淫辱性侵、口交」


示意圖/少遭警衛陳男趁虛而入,他以「不照我說的做就報警」威脅,強行將她帶往地下室廁所性侵。(擷取自 freepik)


這起離譜事件發生在2023年間,小琪違背父親反對獨自搭車赴男方住處,卻遭對方冷淡拒見。男方請社區陳姓警衛將她「請出」,小琪在門口苦苦哀求陳姓警衛要寫封信留言。誰知陳男趁她情緒低落,以「不照我說的做就報警抓妳」恐嚇,將她帶進社區地下室廁所,違反其意願對她襲胸、口交性侵得逞。


返家後,小琪情緒潰堤,淚如雨下,將經過告訴父親,父女倆立即報警。偵訊時,陳姓警衛坦承犯案,檢警也調閱監視器,確認兩人進入地下室,小琪還親自繪製案發現場圖說明細節;此外,還有兩名閨蜜作證,指她案發後情緒激動哭訴經過。


檢方認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不以施暴為必要,只要行為人利用地位、體力、環境優勢或威脅語言,讓被害人陷入難以或不敢反抗的情境,都屬違反意願的性行為。即使當下沒有明顯掙扎,只要是出於恐懼、無助、困窘、求自保而配合,也不構成合意。本案中,小琪年僅17歲,身處危境,陳男趁機威脅並誘入密閉空間施暴,嚴重壓抑其性自主權,依法應依《兒少法》第112條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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