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最終版本出爐 核電廠延役最長20年

核管法最終版本出爐 核電廠延役最長20年
藍白《核管法》修法版本壓線出爐。(圖/NOWnews攝影中心)

[NOWnews今日新聞] 面對核三廠將在今年5月17日除役,立法院會今(13)日預計處理《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下稱《核管法》)修正草案,延長核電廠服役年限。稍早藍白《核管法》版本出爐,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最長為20年。

國民黨團書記長王鴻薇稍早受訪時提及,《核管法》國民黨和民眾黨會共提一個版本,這個版本就是《核管法》第6條修正,最主要的精神,就是當核電廠核子反應器如果執照屆滿後,那麼總統公告時可能也是5月17日之後, 也就是到核三廠它的執照屆滿之後,可以由經營者去申請主管機關審核安全無虞之後,核發予以延役。

王鴻薇說,這個延役的期限,我們是定最長20年,所以這個也給包含台電還有主管機關行政彈性,就是最長20年,至於他們覺得到底要延長到什麼樣的時間?可以給這些行政單位一些彈性。沒有確定說一次要延長多久,國民黨、民眾黨已經達成協議,就是以最長20年為這次《核管法》修正版本。

行政院長卓榮泰稍早受訪時指出即便通過修法,核三廠也須先除役再重啟。依照台電估算,核三廠重啟須要3年半,「就算今天有電的問題,也不是靠核三廠可以解決的」。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再修正動議版本: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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