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法律漏洞 夫債不必妻償
多數人都以為,先生的債務,在法律上,太太不需要負責,但事實並非如此。過去民法有個漏洞,許多債權人經常利用此漏洞向太太要錢;而好消息是,去年修法後,便堵住了這個破口,夫妻間的債務終能各自負責了。
「我跟先生兩年前就離婚了,最近我竟然收到法院通知,說先生因為欠他們卡債,要來扣押我財產,這合理嗎?」王小姐手裡拿著法院寄來的通知書,氣憤地向律師說,要律師幫他討個公道。
其實王小姐的案例不是偶然,有更多離婚甚至還在婚姻關係中的夫妻,因為配偶欠款,另一個配偶必須幫他償還債務,導致婚姻破裂,或者發生財務危機,連生活都過不下去。
為什麼離了婚還要負責前夫的債務?為何還在婚姻關係中,卻會因為另一方在外頭欠了債,而讓自己婚姻的財產制被更改?現在的「法定財產制」不就是要來保障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中,對財產的權利與義務嗎?
因為要維持一個家庭能正常運作並不容易,不論是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或是女主外、男主內,雙方都對家庭有付出,應該能共享婚後的財產。
也因如此,民國九十一年時政府修法,只要男女結婚後沒有特別約定,一概都屬於法定財產制,婚前的財產各自屬於對方,如果哪天婚姻關係消滅了,雙方擁有「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保障大家對家庭的付出;而夫妻間的債務,當然也各自負責。
我們往往認為,必須要等到婚姻關係消滅後,才會需要去清算彼此的財產,但事實上不然,過去就常發生夫妻間還在婚姻甜蜜感情中,卻被第三人〈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將法定財產制更改為分別財產制,強迫清算彼此財產。
民法大漏洞
夫妻被迫更改財產制度
昭昀律師事務所共同主持律師邱靖貽說,依照法律規定,法定財產制變更有三種狀況:第一是夫妻離婚,第二是夫妻間一方配偶死亡,這兩種是大家所熟知的狀況;而第三種則是最容易被大家所忽略,也是台灣法律的漏洞,就是被配偶一方的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為的就是剩餘財產請求權,以代位求償的方式,向另一半扣到錢。
邱靖貽進一步解釋,根據民法一○一一條:「夫妻以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者,債權人對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為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邱靖貽表示,從這段法條的字面上意義就可以看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讓夫妻間從法定財產制變成分別財產制,再以「代位求償」的方式,向資產比較多的另一半要到錢。
這條法律已經成了債權人追討債務的利器,雖然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卻傷害了很多家庭的和諧,也讓離婚後的夫或妻還要承受前一任的債務。
1 分鐘認識財產名詞
法定財產制
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
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法1017條)
約定財產制
共有財產制: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分別財產制:夫和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民法1044條)
◎更多精采內容請看:《女人變有錢》2013年9~10月號NO.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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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先生兩年前就離婚了,最近我竟然收到法院通知,說先生因為欠他們卡債,要來扣押我財產,這合理嗎?」王小姐手裡拿著法院寄來的通知書,氣憤地向律師說,要律師幫他討個公道。
其實王小姐的案例不是偶然,有更多離婚甚至還在婚姻關係中的夫妻,因為配偶欠款,另一個配偶必須幫他償還債務,導致婚姻破裂,或者發生財務危機,連生活都過不下去。
為什麼離了婚還要負責前夫的債務?為何還在婚姻關係中,卻會因為另一方在外頭欠了債,而讓自己婚姻的財產制被更改?現在的「法定財產制」不就是要來保障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中,對財產的權利與義務嗎?
因為要維持一個家庭能正常運作並不容易,不論是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或是女主外、男主內,雙方都對家庭有付出,應該能共享婚後的財產。
也因如此,民國九十一年時政府修法,只要男女結婚後沒有特別約定,一概都屬於法定財產制,婚前的財產各自屬於對方,如果哪天婚姻關係消滅了,雙方擁有「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保障大家對家庭的付出;而夫妻間的債務,當然也各自負責。
我們往往認為,必須要等到婚姻關係消滅後,才會需要去清算彼此的財產,但事實上不然,過去就常發生夫妻間還在婚姻甜蜜感情中,卻被第三人〈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將法定財產制更改為分別財產制,強迫清算彼此財產。
民法大漏洞
夫妻被迫更改財產制度
昭昀律師事務所共同主持律師邱靖貽說,依照法律規定,法定財產制變更有三種狀況:第一是夫妻離婚,第二是夫妻間一方配偶死亡,這兩種是大家所熟知的狀況;而第三種則是最容易被大家所忽略,也是台灣法律的漏洞,就是被配偶一方的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為的就是剩餘財產請求權,以代位求償的方式,向另一半扣到錢。
邱靖貽進一步解釋,根據民法一○一一條:「夫妻以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者,債權人對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為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邱靖貽表示,從這段法條的字面上意義就可以看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讓夫妻間從法定財產制變成分別財產制,再以「代位求償」的方式,向資產比較多的另一半要到錢。
這條法律已經成了債權人追討債務的利器,雖然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卻傷害了很多家庭的和諧,也讓離婚後的夫或妻還要承受前一任的債務。
1 分鐘認識財產名詞
法定財產制
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
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法1017條)
約定財產制
共有財產制: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分別財產制:夫和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民法10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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