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催告函已送達 仍能主張保單停效?

新竹張先生遇到的問題
我家有4個孩子,以前擔心出意外後家裡會沒了生計,所以太太幫我們夫妻倆都投保A保險公司的壽險和醫療險。民國100年的時候太太因嚴重車禍而殘廢,生活都靠看護和家人幫忙,這對全家打擊很大,還好當時業務員幫忙申請理賠,也順利拿到保險金。

太太的醫療險一直有繼續保,今(106)年6月太太因為發燒住院3天,事後申請理賠,卻收到A保險公司的來信說,太太的醫療險因為沒繳保費,在年初就停效了,沒辦法賠。

我們很錯愕,以前保費都是收費員到家裡來收,後來沒有來也沒有任何通知。雖然覺得奇怪,但因為每年都有收到3萬元的生存保險金,我們以為保單還有效。請問,保險公司這樣主張合理嗎?我們該如何爭取權益?

中心顧問協助
壽險公司在台灣歷經數十年不斷進化,「繳費方式」就是變革之一。過去保險公司有專門到保戶家裡收保費的收費員,隨著時代演進,信用卡繳費、ATM轉帳、帳戶扣款、便利商店代收……等多元繳費方式取代收費員地位,收費員制度逐漸走入歷史,各公司不是業務轉型就是縮減人力。

保費到期未繳 保單效力就停止?
由於人壽保險是長期保單,保費多採分期繳納方式,包括年繳、半年繳、季繳或月繳等。繳費是保戶的義務,也是維持保單效力的要件,但如果保戶沒有依約繳費,保單通常會提供30天的寬限期間,效力不會立即終止。

而寬限期的起算,則根據繳別而不同。月繳、季繳件是從保費到期日隔天起算;半年繳、年繳,保險公司還必須寄發催繳單!30日的寬限期就從保戶收到催繳通知的翌日起算。若以銀行帳戶扣繳或是信用卡轉帳等方式,不論繳別,寬限期都是從催繳通知函寄達的隔日起算。 張太太投保A公司的壽險附加住院醫療險,100年3月她因車禍全殘,A公司除給付壽險「全殘廢保險金」外,每年仍提供3萬元的生存保險金直到身故為止。

張先生表示,過去都是由A公司收費員來家裡服務,去年開始收費員沒有來,一時覺得奇怪,但今年中仍收到壽險的生存還本金,自然不會聯想到保單停效。沒想到申請醫療險理賠後,被一紙信函告知保單早就停效而拒賠。

張太太的醫療險附約是採年繳保費,依規定,A保險公司在沒收到保費後,應該要寄發通知函才對。對此,張先生強調未曾收到催告通知,他並表示沒有搬家過,且住家一樓就是自營公司,每天營業,應該不會漏收通知信,質疑A公司未盡提醒責任,放任保戶權益受損。

主張保單停效前 應確認保戶已收到催告
中心顧問認為,A公司改變收費方式,理應事先通知保戶,而且年繳保單要主張保險契約停效,必須提出已寄發催告函且催告函已到達,並超過30天。針對這樣的質疑,A公司理賠人員表示不確定公司收費員是否已知會保戶,而「寄發催告」因並非理賠部門職責,理賠端看到的僅是「保單因未繳費而停效」的結果,所以只能拒賠。

張太太的醫療險附約是採年繳,保費未繳應該要在「催告到達翌日起算30天」後保單才停效。既然是採「到達主義」,若A公司無法證明已寄催告函,就不能主張保單停效!

而在與保險公司溝通的過程中,中心顧問觀察到A公司部門間橫向聯繫並不順暢,部門的各自為政已影響到保戶權益。

往來文件雙掛號 可保障雙方權益
因此中心顧問改找申訴部門溝通,很快獲得申訴部主管回應,該主管表示,104年該公司就取消收費員制度,當時都有通知所有保戶,而且根據公司資料顯示,張先生在105年曾用劃撥繳保費,判斷張家對於取消收費員制度應是知情。

至於是否寄發催告函,經查證後表示,系統在判定保戶逾期未繳費後就會主動以掛號寄出催告函,只是非以「雙掛號」寄件,因此無法提出保戶已收到該催告通知的書面證明。

最後A公司同意讓保戶補繳保費恢復該保單效力,並派員和張先生聯繫,除了給付張太太的住院保險金外,也建議張先生設定保費自動扣繳,避免同樣情形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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